四川省测绘单位质量管理规定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局2017年2月目次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基本规定 1第三章机构与人员 3第四章岗位与职责 4第五章生产质量管理 5第六章用户服务管理 8第七章体系核查 8第八章附则 11表1质量管理制度主要内容表 12表2质量管理体系统建立情况核查内容及分值表 13表3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核查内容及分值表 14表4核查意见格式 15四川省测绘单位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测绘资质单位(以下简称测绘单位)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保证测绘成果质量,规范对测绘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核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和《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测绘单位应按照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要求,建立健全覆盖本单位测绘地理信息业务范围的质量管理体系,规范质量管理行为,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第三条测绘单位可根据自身需要进行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第四条本规定是测绘单位质量管理的标准,也是对测绘单位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评价依据。第五条测绘单位的质量管理活动,除执行本规定外,尚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六条测绘单位的质量管理是指从承接测绘地理信息任务、组织准备、技术设计、生产作业、成果检查与验收直至成果交付使用全过程实施的有关质量的管理以及与质量相关的人员、设备等的管理。第七条测绘单位应贯彻“质量第一、注重实效”的方针,以保证质量为中心,满足需求为目标,防检结合为手段,全员参与为基础,走质量效益型的发展道路。第八条测绘单位对其完成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负责,所交付的成果应为合格成果。第九条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分包的,由总承包方向发包方负责。第十条测绘单位应经常进行质量教育,开展群众性的质量管理活动,不断增强全员质量意识,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岗位技术培训,逐步实行持证上岗。第十一条测绘工作人员应持有测绘作业证,应按规定取得相应的技术资格证书;质量检查人员应持证上岗。第十二条测绘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的职责和制度,主要应包括:(一)质量管理机构的职责;(二)质量管理、检验人员的职责;(三)测绘项目管理制度;(四)仪器设备管理制度;(五)人员培训与岗位管理制度;(六)质量奖惩制度。第十三条测绘项目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一)测绘合同管理制度;(二)技术设计管理制度;(三)生产过程管理制度;(四)质量检查管理制度;(五)用户服务管理制度。第十四条测绘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分项制定质量管理制度,或组合成为一个或多个制度,但原则上应包括相关内容,如确需删减,应有充分的理由。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可参照附表1“质量管理制度主要内容表”进行编写,形成文件化信息。第十五条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实施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定、校准。用于基础测绘项目和规模化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软件,应得到项目委托方的同意或通过合法机构或部门组织的检验、测试或鉴定。第十六条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对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先进、成果质量优异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章机构与人员第十七条测绘单位的质量管理或质量检查机构和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的资质等级和业务量设定,明确其职责和权限。第十八条甲级测绘单位应当设立负责质量管理或质量检查的机构,专职质量检查人员不少于3人。第十九条乙级测绘单位应当设立负责质量管理或质量检查的机构,专职质量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第二十条丙级测绘单位应有专人负责质量管理,专职质量检查人员不少于1人。第二十一条丁级测绘单位应有专人负责质量管理,有质量检查人员。第二十二条质量负责人应由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具有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有条件的测绘单位质量负责人等关键岗位应由注册测绘师充任。第二十三条质量检查人员应由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第四章岗位与职责第二十四条测绘单位应设置最高管理者(或管理者代表)、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质量检查人员、生产作业人员、设备管理员、资料管理员等岗位。第二十五条测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或管理者代表)的主要职责是:(一)确定本单位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组织制定、签发质量管理规章制度;(二)建立本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三)为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配备必要的资源(人员、设备等);(四)对提供的测绘成果承担质量责任。第二十六条质量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的贯彻实施,签发有关的质量文件;(二)组织编制、负责签发测绘项目的技术设计书或作业指导书,并对设计质量负责;(三)处理生产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和质量争议;(四)审核技术总结、最终检查报告。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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