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钢集团成都钢钒有限公司转型升级职工分流安置方案(草案)根据国家、省、市政府淘汰落后产能、实现环保关停的有关要求,攀钢集团成都钢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冶炼区将实施环保关停,进行战略调整,实现转型升级发展。在战略调整、转型升级期间,需对职工进行分流安置,方案如下:一、分流安置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三)切实维护公司和职工合法权益原则。(四)稳妥、稳定推进原则。二、分流安置范围截止2015年月日,公司所有在册职工。三、分流安置途径和渠道(一)协商一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公司职工可选择协商一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公司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诸多因素,再给予一次性企业补助。(1)经济补偿月数计算2008年1月1日前(不含当日),按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2008年1月1日后(含当日),按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职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经济补偿的标准①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标准为本人在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②职工月工资高于成都市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成都市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为十二年。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最高金额不超过成都市2014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倍。(1)一次性企业补助月数一次性企业补助月数与经济补偿金的补偿月数一致。(2)一次性企业补助标准计算一次性企业补助的标准为1500元/月。,公司原则上不与其协商一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若职工自愿选择协商一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也可办理协商一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不支付一次性企业补助。其经济补偿金为:(1)经济补偿月数从本方案生效之日起至本人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数。(2)经济补偿标准计算经济补偿的标准为3000元/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总额不超过成都市2014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倍。:依据职工档案记载或相关有效证明,职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及符合国家工龄连续计算政策的工作时间。凡调入公司且在原国有单位未领取经济补偿的职工,原单位的工作年限视同于公司的工作年限;在原单位已领取了经济补偿的职工进入公司前的工作年限不计入公司工作年限;凡公司面向社会招聘进入公司的职工,只计算进入本企业工作后的工作年限。(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公司将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关联企业支持,搭建就业平台,提供就业岗位和相关培训。(二)内部退养截止2015年12月31日计算,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公司批准后可办理内部退养。内部退养期间的待遇(生活费)标准为:办理内部退养时本人(岗位工资+基础工资)×80%+工龄工资+保留工资。内部退养期间的待遇(生活费)低于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内部退养期间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由公司承担,个人部分由公司代扣代缴,缴费基数为办理内部退养时本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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