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学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本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需经学校批准,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将报有关部门查究。第三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证明能在一年内治愈的,可由本人申请,系主任同意,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通知之日起,两周内离校回家或回原单位医治,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医疗费用等均由学生自理,不享受本校在籍学生的一切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附县级以上医疗诊断证明),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学生必须于每个学期开学时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无正当事由,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二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五条学生应当持考试证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六条课程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课终考核,平时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课终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平时考核不合格,不得参加课终考核。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无故缺课次数累计超过抽查考勤总次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以上两种情况将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学生未按规定完成作业、实验,不得参加本门课程考核,补齐后方可参加一次性补考。第七条凡考试的课程皆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按五级制(优秀90—100、良好80—89、中级70—79、及格60—69、不及格0—59)计分。学生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实践环节、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期中考试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60%,平时成绩占10%。无期中考试的课程,期末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任课教师应在学期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补考成绩一律以及格或不及格记载,并在记分时注明“补考”字样。第八条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的品德评定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进行个人小结和鉴定,应以发扬优点、克服缺点为目的,具体安排和要求由学院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九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重修。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课内教学、早操及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残疾或其他生理疾病不能参加剧烈运动的学生须经本人书面申请,校医院证明,公体部及所在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可参加体育保健课学载。第十条学生缓考、旷考和考试作弊的处理办法:(一)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在考试前书面向系申请缓考,因病请假须有医院证明并附校医院审核意见,所在系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病假证明无效。缓考课程的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不及格者不再安排正常补考。补考一般不予缓考,特殊原因需缓考者须在考前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部主任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批。申请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者皆以旷考论处。(二)凡旷考或者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的学生,该次课程考试成绩无效,以“0”分记,并不予正常补考。(三)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作弊。学生在课程考核时违纪作弊,该课程总成绩
宿州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资料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