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邑县XXX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编制单位:通风科编制时间:2018年1月15日一、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1、矿井每年在安排生产衔接计划前必须由通防管理科根据矿井产量、瓦斯涌出量、采掘部署等情况,进行该年度通风能力核定工作,并应分采区进行通风能力核定,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2、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通风系统中禁止出现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老塘通风。 3、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如实现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可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采用串联通风,对于串联通风,必须制定有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4、矿井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独立通风的硐室、独立通风巷道配风量按集团公司制定的《矿井风量计算方法》进行计算分配,矿井实行以风定产,通防管理科每年年初进行一次矿井通风能力核定。 5、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批,并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通防处备案。采区及采区内的通风系统调整由矿总工程师批准,系统和风量的调整由通防管理科具体负责操作,其它任何单位无权进行。 6、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采区巷道延伸必须首先施工风道,风道必须延伸到位,至最低标高。 7、每个采区必须设置至少一条专用回风巷,准备采区专用回风巷不到位的,不准开掘采煤工作面进回风顺槽。采区专用回风巷内不得运输物料、安设电气设备。现生产采区没有设置专用回风巷的,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8、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通过采空区的连通巷道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 9、不得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车辆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车辆碰坏风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10、回采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及时进行密闭。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拆除设备,进行永久封闭;因故不能按期封闭的,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井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公司备案。 11、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通风、机电、生产部门对主扇运行情况及矿井通风阻力分布情况进行分析,采取措施保证矿井通风系统稳定、经济。在矿井开拓及通风系统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测定矿井通风阻力。 12、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必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若遇矿井通风系统发生变化时,必须在24小时内填图。多煤层同时开采的矿井,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矿井应每年绘制矿井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每半年绘制矿井通风网络图。 13、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当矿井通风系统发生改变后,必须进行1次全面测风。 14、矿井通风有效风量率不得低于85%,矿井通风阻力不得大于300mmH2O,矿井等积孔不得小于1㎡。 15、采煤工作面投产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对采煤工作面的通风、防尘、抽放瓦斯、监控等系统进行验收,不符合规定的不准生产。 16、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装有主要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17、矿井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1套运行,1套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备用主要通风机因故无法正常运行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如超过一周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上报公司通防处备案。 18、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必须安装防爆门(井盖),防爆门(井盖)必须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由机电部门负责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19、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或主通风机改造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 20、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技术措施;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并由跟班干部或班组长与调度室联系,接受调度指令,安检员、瓦检员及时向调度室汇报井下安全、瓦斯情况。矿井主要通风机意外停止运转时,由值班长根据停风后的具体情况,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是否打开防爆盖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如打开防爆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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