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DOC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基本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7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北海市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第三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协调管理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购买资格核定及退出等工作。各辖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购买资格的申请受理、初审、复审、公示和退出等具体管理工作。住建、发展改革(价格)、规划、国土资源、财政、民政、监察、税务、住房公积金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第四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本市经济发展计划并向社会公布。第二章优惠政策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本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土地供应计划,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变相进行商品住房开发。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按规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可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贷款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第九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发放的《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在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共同购买人的配偶及直系亲属也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偿还其住房贷款。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十条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设施条件的要求基础上,合理安排区位布局,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选址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一条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将年度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所需土地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土地供应计划,并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选址方案,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用地保障相关工作。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项目资本金、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法与项目法人签订建设项目合同书,合同中要对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套型比例、建设标准、销售对象和销售价格进行约定。项目法人凭中标通知书、合同书和相关资料到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住建、环保等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立项、规划定点、用地审批、报建、环评等审批手续。第十四条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区域适宜的出让土地中选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面积、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价格、销售对象及程序等事项作为附加条款。第四章建设管理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至80平方米。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经济适用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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