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中毒
第一节概述
一、毒物和中毒的概念
毒物(poison)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以较小剂量给予时,可与生物体相互作用,引起生物体功能性或器质性损害的化学物质。
毒物和非毒物之间并不存在绝对的界限,而只能以引起中毒的剂量大小相对地加以区别。
中毒(poisoning)是生物体受到毒物作用而引起功能性或器质性改变后出现的疾病状态。因中毒致死者称为中毒死。
中毒作用包括局部作用和全身作用。
二、急性、亚急性和慢性中毒
中毒按其发生、发展的过程可分为急性中毒和慢性中毒。介于急性和慢性中毒之间的,称为亚急性中毒。自杀、他杀及意外灾害事故中毒大多数是急性中毒,且多发生死亡,有的发展为迁延性中毒。
三、毒物的毒性及其分级
毒性(toxicity)是用来表达一种毒物造成机体损害的能力,因此根据毒物对人体和动物致死量的大小,可将毒物的毒性分为5级。
四、毒物的分类
(一)按毒物的毒理作用
1、腐蚀毒:对所接触机体局部有强烈腐蚀作用的毒物,
如强酸、强碱、酚类。
2、实质毒:吸收后引起实质脏器病理损害的毒物,
如砷、汞、铅等重金属,无机磷和某些毒蕈。
3、酶系毒:抑制特异酶系的毒物,
如有机磷、氰化物等。
4、血液毒:引起血液变化的毒物,
如一氧化碳、亚硝酸盐以及某些蛇毒。
5、神经毒:引起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的毒物,
如醇类、麻醉药及催眠药。
(二)按毒物的化学性质分类
1、挥发性毒物:采用蒸馏法或微量扩散法分离的毒物,
如氰化物、醇类、有机磷。
2、非挥发性毒物:采用有机溶剂提取法分离的毒物,分为酸性、碱性和两性毒物三类。如生物碱、吗啡等。
3、金属毒物:采用破坏有机物的方法分离的毒物,
如砷、汞、钡、铬、锌等。
4、阴离子毒物:采用透析法或离子交换法分离的毒物,
如强酸、强碱等。
5、其他毒物:包括须根据其化学性质采用特殊方法分离的毒物,如箭毒碱、一氧化碳、硫化氢等。
(三)按毒物的来源、用途和毒作用分类
1、腐蚀性毒物
2、毁坏性毒物:能引起生物体器质性损害的毒物,如重金属盐类。
3、障碍功能的毒物:障碍脑脊髓或呼吸功能的毒物。包括致幻剂、兴奋剂、氰化物、一氧化碳等。
4、农药
5、杀鼠剂
6、有毒动物
7、有毒植物
8、细菌及霉菌性毒素
五、毒物的毒作用
毒物对机体所产生的损害总称为毒作用。原发性毒作用可以是物理、化学或生理作用,其中生理作用是最重要的。
(一)物理作用
1、毒物的溶解性能
2、乏氧气体
3、吸附作用
4、放射性物质的辐射作用
(二)化学作用
1、直接作用
2、络合作用
(三)生理作用
1、酶作用:大多数毒物的毒作用是通过对生物体内酶的抑制而引起,也可由毒物本身或其代谢产物引起。
2、非酶作用:有些毒物或其活性代谢产物与生物体大分子共价结合而损害DNA、RNA或改变蛋白质性质。
(四)毒物的致敏、致癌、诱变、致畸作用
1、致敏作用
2、致癌作用
3、致畸作用:在母体妊娠的一定阶段,服用某种物质,其后代可产生畸形。
4、诱变作用
(五)毒物的中毒量和致死量
凡能使机体发生中毒症状的毒物最小剂量,称为中毒量。凡能使机体中毒致死的毒物最小剂量,称为致死量。
在实验动物的群体中,能引起全数动物死亡的剂量,称为全数致死量(绝对致死量LD100);能引起半数动物死亡的剂量,称为半数致死量(LD50)。
六、毒物的转运、转化及其法医学意义
(一)毒物进入机体的途径及其法医学意义
毒物进入的途径不同,吸收的速度也不同,其顺序大致为:心脏或血管内注射〉呼吸道吸入〉腹腔注射〉肌肉注射〉皮下注射〉口服〉直肠灌注。有些毒物被直接注入脑脊液,毒作用发生极快,某些毒物如苦杏仁甙静脉注射无毒,而口服却有毒;反之如蛇毒等经口服无毒,而注射则有剧毒。
法医学上遇到的中毒,大多数是口服,经胃肠道吸收,胃内充盈程度及食物性状对毒物吸收有影响。空腹时吸收快,饱食后吸收慢。蛋白质能与重金属盐类结合而沉淀。油腻性食物一般减慢毒物的吸收,但某些易溶于脂类的毒物则促进其吸收。
另外,毒物还可经皮肤(特别是有损伤的皮肤)、阴道粘膜、膀胱粘膜进入体内。
(二)毒物的吸收、分布、代谢、排泄及其法医学意义
(三)影响毒物毒作用的因素
1、毒物的剂量
2、毒物的物理性质
3、毒物的协同作用与拮抗作用
4、机体的状态
①体重;②年龄;③性别;④健康状态;
⑤习惯性和成瘾性;⑥过敏性;⑦体内蓄积。
七、中毒案件的性质
(一)自杀中毒
(二)他杀中毒
(三)意外中毒
(四)滥用药物
(五)公害
第三节中毒的法医学鉴定
一、疑为中毒案件时法医学检查的必要性
二、中毒的案情调查
向中毒者的亲属、本单位职工、当地群众以及参加中毒抢救工作的医务人员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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