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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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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3-09-0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改善农村居民的居住生活条件,提高村民生产生活水平,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提升产业层次,发展城市综合体,充分发挥土地价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其居民使用集体土地的居住村落。我市城中村主要有:柳北区的雅莲村、黄村村、白露村、马厂村、白沙村、鹧鸪江村、香兰村,柳南区的新云村、竹鹅村、磨滩村、渡口村、基隆村、帽合村,城中区的窑埠村、河东村、静兰村、牛车坪村,鱼峰区的水南村、驾鹤村、鸡喇村以及随着柳东新区、阳和新区的开发建设逐步形成的城中村。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化要求,对城中村进行整村综合改造。第五条 成立市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全市城中村改造总体协调、指导、推进,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城区政府(管委会)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城中村改造。第六条 城中村改造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让利于民、多方共赢; (二)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标准; (三)设计先行、完善功能、发展经济; (四)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片区平衡; (五)市区联动、整村改造、分步实施; (六)自主拆迁、自主建设、自主分配; (七)改建先行、改制跟进、村民自愿。第二章 实施单位第七条 城区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审查,报市政府批准,确定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负责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手续办理及收储土地。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与实施单位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协议,严格开发工作时限,明确开发责任和义务。实施单位负责筹集资金,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第八条 实施单位可以是: (一)市政府投融资公司或城区政府(管委会)投融资公司;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的开发企业;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市政府平台公司或城区政府(管委会)平台公司或投资企业合作成立的开发企业。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独或与他人合作,采取自主拆迁、自主建设、自主分配安置住房的方式,主动申请并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第九条 投资企业可通过招商引资引入,按法定程序征得村民同意后签署合作意向协议书。第三章方案编制第十条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会同市发改、国土资源、规划、土地储备等部门及城区政府(管委会),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作为指导全市城中村改造的依据。第十一条 根据柳州市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提出的全市城中村改造近、远期实施计划,城区政府(管委会)应组织制定辖区内城中村改造计划,并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审查,经市政府批准后,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下达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特殊原因引起的年度计划外的城中村改造,由城区政府(管委会)向市政府申请纳入年度计划。第十二条 城区有关部门依据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以村或片区为单位,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规划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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