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保税单耗审计报告企业自聘符合资质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助海关核查、核销工作会议根据《海关保税监管分步实施方案》的统一部署,引入中介机构协助海关核查改革是保税加工监管作业“流程再造”改革的重要配套项目,我们应高度重视此项目改革,积极部署,认真落实,深入实践,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及时解决问题,同时,要加强内外宣传,统一认识,使海关人员、企业、中介机构,对该项改革有正确的认识,形成海关内部合力,争取外部的理解与支持,确保该项目改革试点顺利进行。一、引入社会中介力量协助海关保税加工监管的涵义及模式涵义:海关借助社会中介机构中注册会计师等行业的力量对保税加工企业的会计账册、物流、资金流、生产经营管理状况以及保税料件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并由其按照海关监管要求,就保税原料、成品的加工生产、进出口、单损耗、内销、结转、外发加工等具体事项进行核实比对,出具符合海关监管需求的专业性审计报告,以协助海关保税加工核查、核销的制度。模式有:一是有需要自查的企业自行聘请符合资质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其开展自查工作,并提供符合海关要求的审计报告,并经海关审核认定的,海关可以对被核查人免于实施保税核查;二是海关通过风险分析发现并有一定把握掌握企业存在不规范管理、走私违规等异常情况的,可申请专项经费由海关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核查工作。》执行;海关聘请模式的相关操作按《引入中介机构协助核查、核销制度第二种模式试点工作操作指引》执行。) 二、会计师事务所应审计的内容、提供的审计报告及要求按照“企业自管、海关监管、政府协管、社会共管”的综合治理机制,对会计师事务所协助海关核查、核销符合海关需要的审计要求主要是: 1、会计师事务所应审计的内容加工贸易企业的生产流程、市场份额、库存情况、原材料耗用、财务制度、纳税情况、守法状况、信息化水平等方面的情况: ①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海关监管要求,按照审计原则,对企业的保税货物按一定比例实施账货进行盘点,必要时还可同时对非保税货物进行盘点,确认在线货物数量,按海关要求出具审计报告; ②对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进口商品销售利润表、出口商品销售利润等会计报表的真实性进行审计; ③海关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有关内容。 2、审计报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①企业内控情况; ②成品及半成品折算料件明细表; ③保税货物清单; ④在途货物报关情况; ⑤分析企业加工贸易的内部控制设计的缺陷和执行中的漏洞; ⑥企业自查与会计师事务所盘查存在差异的情况;⑦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披露、分析,提出整改意见;⑧海关要求的其他有关内容。 3、审计报告提交的时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在核查后30天内由企业提交至海关,如果审计报告不能真实(转载于:写论文网:会计师事务所保税单耗审计报告)、可靠地反映企业情况的,海关应退回审计报告,并要求企业按照海关要求进行更正。 4、要求应从满足海关电子账册核销需求出发,对企业库存、发外加工、单损耗、深加工结转方面进行核实。对于企业库存中的盘盈和盘亏,事务所应对企业提出的解释原因进行核实并出具是否接受解释的意见;对于企业向海关申报的单损耗,事务所应明确认定其申报与实际是否相符。以资金流验证物流,通过对企业的资金流与物流建立关联,保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相统一,以企业实际生产用料量、财务核算数据得出单耗指标来验证企业料件的实际使用状况。通过对企业生产能力及进出口能力实测,审查企业的纳税情况、加工贸易进口货物的流向及使用的合法性、实际经营状况和特定加工贸易手册的执行情况的总体审计,得出企业的综合评估结果。自下厂盘点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修订后的正式审计报告。在披露审计结论的同时披露审计过程,以便海关最终衡量对审计结论的采信程度。三、目前企业自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存在的问题 1、《审计报告》提交时间过长,超一个多月甚至两个半月,严重影响了海关电子账册的核销进度; 2、《审计报告》封面没有注明核销时段和提交审计报告的具体时间,没有对核销期时段内的进口、出口总值分别进行审计描述。 3、提交的《审计报告》表述审计项目内容和重点的不突出,应分别表述核查过程所做的工作,比如实存情况、帐册登记情况、单耗抽查情况、清册调整数的核对情况等; 4、提交的《审计报告》表述模糊不清,出现“基本符合”、“基本合理”、“基本XX”等的审计表述。 5、《审计报告》中没有反映企业的物流、资金流、信息流“三流”相符的审计情况,没有对企业帐册、实物等数据的一致性进行核实,出现帐实不符时,其原因及实际结果没有在审计报告进行描述; 6、没有对《盘点清册》的调整数量进行核实,对已核定的实际存库数据事后有修改的情况; 7、企业备案料件在核销期内有进出存有发生数的,不管是否为0,《盘点清册》的实际库存数应有所反映; 8、对残次品及边角料的盘核,特别是残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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