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BSZN-013600—2016玉溪市江川区林业局2017年7月30日发布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办事指南一、(不含10公顷)以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1)项目批准文件;(2)原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3)使用林地法人身份证明;(4)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5)采矿许可证;(6)林地林木补偿协议;(7)林地权属证明;(8)使用林地会议纪要。,不予受理:(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2)违反《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的;(3)不符合本办事指南申请条件的。二、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78号)第十六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31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6号)(全文)。4、《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2010年7月30日审议通过)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三、实施机关本许可实施机关为玉溪市江川区林业局。四、:(1)使用林地申请;(2)项目批准文件;(3)使用林地法人身份证明;(4)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5)采矿许可证;(6)林地林木补偿协议;(7)林地权属证明;(8)原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9)使用林地会议纪要。,不予批准:(1)申请材料不齐全;(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3)违反《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的;(4)不符合本办事指南申请条件的。五、受理地点受理地点:江川区林业局林政股地址:江川区大街街道文祥街1号六、申请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办事完整版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