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合同后发现怀孕事后悔约抑或重大误解职工以怀孕为由要求撤销协商解除的劳动合同该如何处理一、案情简介江某原系某公司职工。XX年12月26日,江某与某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该协议对经济补偿金、离职工作交接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于XX年1月6日前完成工作交接及经济补偿金等款项过付,该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XX年1月5日,双方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全部的权利和义务。 XX年1月9日,江某到医院检查,诊断为停经35天,早期怀孕。XX年1月15日,江某到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要求确认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无效,恢复双方劳动关系。被申请人答辩,江某原系单位房地产开发经营部售楼处销售代表,与公司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XX年受国家调控房地产市场影响,公司从业务经营实际出发,在征询职工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结合江某提出的各项补偿要求,与江某签订协议,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江某在双方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半个月后,以怀孕为由恢复劳动关系,于法无据。二、观点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江某与某公司协商一致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存在重大误解,该协议书应予撤销,双方的劳动关系应当恢复。本案中,在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时,江某不知晓自己已经怀孕的事实。在双方履行完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约定的义务后,江某才到医院检查并确认为早孕,因此,某公司与江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时,江某未能考虑到怀孕的事实可能会给自己再就业带来的不利影响,在自身认识上存在重大误解。该协议与劳动法保护孕期妇女就业权利的精神不符。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该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应予撤销。另一种观点认为:江某与某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行使了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权,是真实意思表示,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应对其具有约束力,应予维持。虽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孕期妇女作出了特别的保护性规定,禁止用人单位随意解除、终止孕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但并未排除孕期女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由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时,双方均不知晓江某已经怀孕的事实,因此双方均无过错。江某在履行完毕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后,以事后得知的怀孕事实,主张撤销已经履行完毕的协议书,于法无据,不应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可见,重大误解是指针对合同的内容发生的重大误解。本案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说明江某对解除劳动关系行为的性质、内容并没有错误认识,也无任何误解。如期办理工作交接,领取经济补偿金的事实也说明,签订书面解除协议的后果与其意思不悖。只不过签订协议时,不知道自己怀孕的事实,或者说,其签订解除劳动有关系协议书时,根本没有考虑自己可能怀孕的因素。判断重大误解的一个通行标,是假定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处于与犯错误的当事人相同的情况下,如果不发生重大误解,会按实质不同的条款订立合同或根本不会订立合同。如果我们现在假定江某签订协议时知道自己怀孕的事实,也不一定能够得出江某根本不会订立协议的结论。毕竟孕期妇女就业权利的特殊保护,包
协商解除合同后发现怀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