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卫生法律法规谢林彬电话:1378610359085576872E-Mail:angel138@生活饮用水包括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自备水等集中式供水:集中式供水(又叫自来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供水形式。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贮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设施;包括客运船舶、火车客车等交通运输工具上的供水生活饮用水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湖南省城市供水条例》《长沙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2004年12月1日施行。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建设部的第53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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