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恶化致同行轻伤,律师辩护判刑十个月——王XX故意伤害罪案件成功辩护案例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2011年6月12日,委托人冯XX(女)前来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请求该所委派律师为其丈夫王XX所犯的故意伤害罪案件进行刑事辩护。该所指定张长海律师办理这起案件,张长海律师与委托人冯XX进行了委托谈话。从与委托人冯XX的谈话中得知,被告人王XX系西安市XX区XX镇XX村人,男,从事劳务输出业务,现年40岁。因同业竞争恶化与同业竞争同行发生纠纷致他人轻伤,后被公安机关破案抓获。委托人冯XX在谈话中要求辩护律师为被告人王X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接下来张长海律师向公安机关办理该案的侦查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初步了解了案情,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王XX。后在案件移交到检察机关后,张长海律师又向检察机关办理该案的办案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犯罪嫌疑人王XX的起诉意见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随后,犯罪嫌疑人王XX又被以故意伤害罪的罪名被起诉到法院。办案律师立即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并领取了被告人王XX的起诉书。该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0月16日晚,被告人王XX带领其下属崔X、鹿XX(均已判刑),在西安XX生活有限公司XX路招待所510房间,以解决与被害人李XX因业务发生口角为由,放任崔X、鹿XX二人持甩棍殴打被害人李XX,致其受伤。经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被害人李XX损伤系轻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鉴于以上起诉情况和被告人王XX在案卷中的口供也是供认不讳,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为被告人王XX做犯罪情节较轻并争取较轻刑事处罚的辩护。2011年8月11日,在随后法院对被告人王XX所犯的伤害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本案的辩护词。 该案《辩护词》的主要观点如下:一、本案被告王X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二、本案被告王XX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三、本案受害人也有严重过错。四、本案被告王XX在手下员工伤害本案受害人李XX的同时,也被本案受害人李XX的儿子打伤住院治疗。有关住院病历均在办案单位。五、本案被告王XX在主观上是间接故意。本案被告王XX在本案中,自己并未直接参与伤害行为,也未直接指示员工打架。只是放任了自己员工对本案受害人李XX的伤害行为,其在主观上是间接故意,不是直接故意。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王X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当庭自愿认罪,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本案受害人也有严重过错;本案被告王XX也被本案受害人李XX的儿子打伤;其在主观上是间接故意。因此,辩护人请求法庭能够考虑到以上种种原因,能够对本案被告王XX从轻、减轻其刑事处罚。 法庭辩论后经合议后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本案被告王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故意伤害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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