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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外来人口积分制入户入学相关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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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结合广东省中山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人户籍不在广东省中山市,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在广东省中山市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纳入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的,由本人申请并经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核准的流动人员,纳入广东省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范围。第三条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由市政府统筹,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和镇区依职责权限协助实施。第四条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采取个人自愿、分区申请、统一管理、动态调整的模式。第五条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由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三部分构成,具体积分项目指标见附件《广东省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第六条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分类管理、分区排名的原则,流动人员可根据其积分情况享受相应的服务和管理待遇。第七条积分累计超过30分的流动人员,其政策内生育的子女可在产权房屋所在地或工作地申请入读公办学校排名。流动人员按积分排名享受子女入读公办学校待遇的,其子女只安排入读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第八条积分累计超过60分的流动人员,其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中山拥有合法房产的,在法定工作年龄内可申请积分入户排名。第九条流动人员享受子女入读公办学校的指标数和流动人员迁入广东省中山市户籍的指标数,由市政府在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第十条流动人员在火炬开发区、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以外的镇区申请享受相关待遇,累计总积分按照个人实际总积分的30%给予奖励。第十一条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对需要享受相关待遇的流动人员按其所得积分高低进行分类排名,排名在市政府公布的指标数内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第十二条对积分达到入户广东省中山市条件并取得入户指标,暂不想入户的流动人员,三年内可凭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和积分入户通知书在居住地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一)其子女可享受户籍居民子女同等的义务教育待遇;(二)创办企业的,可享受户籍居民同等补贴扶持政策,所办企业可以申请各级科技项目资助资金;(三)按规定申请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房;(四)申请社会救助;(五)按规定免费享受就业援助等公共就业服务;(六)按规定办理乘车优待证;(七)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权益和公共服务。在此期间,出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或犯罪行为的,按规定取消其享受待遇资格。第十三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夫妻任何一方未接受处罚的流动人员,不能申请积分入学和入户;有超生行为的流动人员,自对双方均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能申请积分入户。第十四条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根据本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暂行规定》(中府〔2009〕113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由三部分组成,即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其中基础分指标包括个人素质、参保情况和居住情况三项内容,附加分指标包括个人基本情况、急需人才、专利创新、表彰奖励、社会贡献、投资纳税、卫生防疫和儿童随行卡办理八项内容,扣减分指标包括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违法犯罪两项内容。入户总积分=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入学总积分=基础分+附加分。具体如下:一、基础分(一)个人素质积分=文化程度得分+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得分。1、文化程度得分。(省标)得分标准:初中为5分;高中(中技、中职)为20分;大专为60分;本科及以上为80分。按最高学历计分,不累加计分。2、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得分。(省标)得分标准:初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五级为10分;中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四级为30分;高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三级、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职称为50分;技师、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二级、专业技术资格中级职称及以上为60分。按最高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计分,不累加计分。(二)参保情况得分。(省标)得分标准:在广东省内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每个险种每满一年积1分,最高分限50分;在广东省中山市内参加上述各项社会保险的,,额外积分最高限25分。(三)居住情况积分=房产情况得分+办理居住证(或暂住证,下同)年限得分。1、房产情况。(市标)得分标准: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中山拥有合法房产且居住的为30分。申请积分入户的,其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广东省中山市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标准。2、办理居住证年限。(市标)得分标准:累积办理居住证时间每满1年增加3分,最高分限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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