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曙区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段积分入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保障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依法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及《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甬政办发〔2016〕184号)、《宁波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办法(暂行)》(甬政办发〔2017〕18号)和《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海政办发〔2017〕7号)、《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曙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暂行办法的通知》(海政办发〔2017〕79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流动人口是指户籍在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奉化区、北仑区、以及宁波国家高新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外(不含港、澳、台地区)、在海曙区居住并工作的人员。其适龄子女在海曙区申请入读义务段学校起始年级的,适用本管理办法。为子女申请入学的流动人口,简称入学申请人。第三条按照国务院提出的“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采取多种形式,依法保障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要求,我区建立以公办学校就读为主,以民办流动人口学校为补充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渠道,积极解决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入学办法第四条直属中小学(暂住地在月湖街道、西门街道、鼓楼街道、南门街道、江厦街道、白云街道、望春街道、段塘街道)由区教育局实施;各镇(乡)、街道中小学(暂住地在集士港镇、古林镇、高桥镇、横街镇、鄞江镇、洞桥镇、章水镇、龙观乡、石碶街道)由所在镇(乡)、街道负责,教辅室具体实施。区教育局和各镇(乡)、街道教辅室每年依法完成户籍适龄儿童招生入学工作后,统筹安排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各类学校。第五条流动人口适龄子女申请入读本区小学或申请入读各镇(乡)、街道初中的,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母)在海曙区有合法稳定的职业,截止适龄子女入学当年4月底,与海曙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或取得在海曙区的工商营业执照一年以上;(母)在海曙区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截止适龄子女入学当年4月底,已连续按月缴纳一年以上,查验日仍在参保,无中断,补缴无效;,截止适龄子女入学当年4月底,在海曙区暂住一年以上并持有效《居住证》一年以上,查验日仍在按规定办理,无中断。第六条符合上述条件的流动人口适龄子女,父(母)需通过参加海曙区流动人员综合积分,为其子女提出入读区内中小学的申请。积分申请、获取按《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曙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暂行办法的通知》(海政办发〔2017〕79号)文件执行。(具体报名时间、报名方式以区教育局当年招生文件为准),经相关部门预审核后,初审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凭积分确认单(原件)和相关材料按规定时间到指定验审点进行现场审核。(乡)、街道,依据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学位。积分排序分配学位过程中,如出现申请人积分总分相同情况,则根据申请人在我区居住年限、缴纳社会保险年限等综合情况安排。,符合积分入学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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