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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医务人员职业暴露与防护.pptx


文档分类:医学/心理学 | 页数:约4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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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第七十九条本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卫医发[2004]108号)为维护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有效预防和控制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我部组织有关专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以下简称《指导原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重视医务人员的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问题,切实按照本《指导原则》的规定加强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的防护工作,保障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二、加强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知识的培训。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承担艾滋病病人诊疗工作的机构,必须认真贯彻和组织医务人员、其他职工学习本《指导原则》,医务人员和其他职工应当接受相应培训,正确掌握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的防护技术。三、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本《指导原则》制定有关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的工作制度,并为医务人员提供合格的防护物品。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和设置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储备库,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和可及的距离内提供使用。附件: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 二○○四年四月六日卫生部关于发布《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通告卫通〔2009〕4号现发布推荐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其编号和名称如下:GBZ/T213-2008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本标准于2009年9月1日起实施。特此通告。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医务人员职业暴露与防护手册》目录医务人员职业暴露与血源性传播疾病医务人员职业暴露后局部处理与报告职业暴露事件登记与风险评估职业暴露后预防措施及预防性治疗建议职业暴露后的监测与随访医务人员职业安全与防护措施职业暴露预防用药的审批流程附表1:职业暴露处置流程附表2:医务人员HIV职业暴露处置流程图附表3:医务人员针刺伤监测表附表4:医务人员血液体液暴露登记表二、医务人员职业暴露后局部处理与报告局部处理措施:(1)保持镇静。(2)迅速、敏捷地按常规脱去污染的手套、帽子、口罩、手术衣。(3)用肥皂液和流动水清洗污染的皮肤;污染眼部等粘膜时,应用大量生理盐水反复对粘膜进行冲洗。(4)如有伤口,应当在伤口旁近心端向远心端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液和流动水进行冲洗;禁止进行伤口的局部挤压。(5)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应当用消毒液,如:75%%碘伏进行消毒、包扎处理;被暴露的粘膜,应当反复用生理盐水冲洗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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