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_第三章_著作权客体第一节作品的概念“作品”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作品”必须是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只有具有“独创性”的外在表达才是“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作品的三层含义:1、“作品”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2、“作品”必须是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3、只有具有“独创性”的外在表达才是“作品”。第二节独创性Originality:独创性、原创性。一、“独创性”中的“独”(一)“独创性”中“独”的含义“独创性”中的“独”是指“独立创作、源于本人”。(二)具有“独”的两种情况1从无到有进行独立创作2以他人已有作品为基础进行再创作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并非指“首创”或“独一无二”。案例:朱志强诉耐克公司案朱志强的“火柴棍小人”:耐克的“黑棍小人”耐克的“黑棍小人”VS朱志强的“火柴棍小人”《福尔摩斯探案集》中“跳舞的小人”二、“独创性”中的“创”(一)对“独创性”是否包含“智力创造”要求的不同理解英美法系国家:即使劳动成果中没有体现出任何智力创造成分,只要该劳动成果包含了作者“独立的艰苦劳动”并具有实际价值,就可以满足版权法对“独创性”的要求。大陆法系国家:放弃“额头流汗”原则,要求一定高度的智力创造水准。(二)“独创性”中“创”的含义“创”是指一定水准的智力创造高度。1没有留下智力创造空间的活动不可能符合“创”的要求汉字翻译成盲文;复印机复印的结果;“静夜思”翻译成英文诗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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