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1965年——1975年)刘少奇为,朱德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周恩来为国务院总理第四届(1975年——1978年)未设,朱德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周恩来为国务院总理第五届(1978年——1983年)未设,叶剑英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华国峰为国务院总理第六届(1983年——1988年)李先念为,彭真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赵紫阳为国务院总理第七届(1988年——1993年)杨尚昆为,万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为国务院总理第八届(1993年——1998年)江泽民为,乔石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为国务院总理第九届(1998年——2003年)江泽民为,李鹏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朱镕基为国务院总理第十届(2003--2008年)胡锦涛为,吴邦国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温家宝为毛泽东(1949年10月1日—1954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毛泽东(1954年9月27日—1959年4月27日)刘少奇(1959年4月27日—1968年10月31日)宋庆龄,董必武(1968年10月31日—1972年2月24日)(副主席代行主席的职权)董必武(1972年2月24日—1975年1月17日)(以代主席名义行主席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宋庆龄(1981年5月16日授予)中华人民共和(1982年以后)李先念(1983年6月18日—1988年4月8日)杨尚昆(1988年4月8日—1993年3月27日)江泽民(1993年3月27日—2003年3月15日)胡锦涛(2003年3月15日至今)中华人民共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是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它对外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第六十二条选举产生,任期五年,最多可连任两届,根据宪法规定必须是年满45周岁并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实践上则同时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委员以上的高级干部。宪法第三章第二节界定了主席的职责与义务。主席的主要权力包括,根据全国人大和其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其它组成人员、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动员令、授予国家勋章;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国事活动,接受外职务仅仅是象征性的同时任别的职务,其实际权力则来自其他职务,自杨尚昆开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继任;如果正副主席都出缺,则由全职位至新的的设立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54年第一部宪法的颁布,此时只有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一职;1954年的设立至1975年第二部宪法对在宪法上的缺位至1982年第四部宪法对制度的稳步发展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新中国建国初期到1954年,在,行使职权的
新中国历任国家主席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