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北质监发〔2018〕40号关于印发《北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局机关各科室、铁山港区分局,稽查执法支队,直属各事业单位:《北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局党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北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8年5月18日北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差旅费管理办法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局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参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30号)及北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海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通知》(北财行〔2014〕22号)、《关于印发北海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北财行〔2015〕24号)和《关于调整北海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北财行〔2016〕16号),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局机关、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四条我局常驻地为海城区,到市所属海城区及其乡镇,到银海区福成镇以外其他乡镇不视作出差;到市所属合浦县、铁山港区、涠洲岛旅游区以及银海区福成镇视作出差。到银海区福成机场接机、送机不视作出差。第五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如下: 交通工具级别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处级及处级以下工作人员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以及出差人员赴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等交通费用,可以凭据报销。出租车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紧急特殊情况确需乘坐出租车的,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报本单位领导批准。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第十二条住宿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工作人员到本市外出差住宿费依照市财政局制定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到本市合浦县、铁山港区及涠洲岛旅游区出差需住宿的,住宿费按每人每天330元标准凭据报销。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按《关于调整北海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6〕16号)执行(详见附件1、2)。第十三条出差人员应当在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鼓励网上预定宾馆,节约费用。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十四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第十六条工作人员区外出差依照市财政局制定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3)。到区内出差及到合浦县、铁山港区及涠洲岛旅游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执行统一标准,按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半天则减半发放(工作时间在4小时以内含4小时的按半天计算,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按一天计算)。第十七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按当地工作餐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交纳的费用不超过伙食补助费标准。接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代收费用、出具相关证明给出差人员并将款项支付给伙食提供方进行结算。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第十八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到本市外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到本市合浦县、铁山港区及涠洲岛旅游区出差的,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第二十条单位派车出差,主要是指出差人员所在单位派车用于城市间交通和市内交通,单位派车出差的,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单位派车出差仅用于城市间交通的,应予以报销市内交通费。除同一预算单位系统外,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视作单位派车出差,应按规定予以报销市内交通费,并由出差人员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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