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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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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20030528(颁布时间)20030701(实施时间)20111229(失效时间)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文号)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2003年5月8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5月28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具体工作。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市、县(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协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拆迁管理工作。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政府批准年度城市建设计划时,采取在新闻媒体上公布等多种方式将计划涉及的拆迁范围及有关事宜向社会公告。第八条拆迁房屋依法实施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房屋拆迁申请报告;(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备案登记证明;(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五)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六)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或财政部门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前款第五项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拆迁范围及范围内房屋基本情况、拆迁方式、拆除施工的安全责任及经济责任、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落实情况、拆迁期限、补偿方式及奖励办法、安置用房和周转用房的落实情况;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有关合法文书。第九条申请拆迁的单位用于拆迁补偿安置的存款金额与安置用房价值之和不得低于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经批准实施分期拆迁的,用于各期拆迁补偿安置的存款金额与安置用房价值之和不得低于该期补偿安置资金总额。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第十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制度,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及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金融机构三方应当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并严格按照协议拨付、使用和监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第十一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拆迁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予以答复。第十二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备法人资格并取得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拆迁。拆迁人自行拆迁的,应具有与拆迁规模相适应的拆迁专业人员和组织实施能力。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委托承担拆迁管理职能的单位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第十三条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并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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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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