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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要点.docx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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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解读要点一、对当前我国城乡规划工作形势的认识(一)城市规划工作大背景的变化 1、经济体制改革的促进城市化快速发展城市数量和规模迅速增加,建设量大面广;小城镇发展,建制镇内涵发生了本质变化;全国范围内人口流动数量庞大,并且极具中国特色。 2、经济体制改革使城市规划工作面对新问题我衡;快速城镇化与人均资源少、环境脆弱的矛盾更加突出;经济体制改革,市场配置资源,看不见的经济之手发挥作用;全球化负面影响,经济发展的依赖、优秀文化遗产受损害。 3、城市规划管理依法行政成为迫切要求市场对资源配置起主要作用,城市规划作为公共政策首先要保护公共利益与公平,而不是操作具体项目;城市规划决策对经济发展能造成很大的影响,各级领导都认识到,城市规划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难以估量;经济成份多样化,城市规划涉及到公共管理与私有权利的关系,城市规划的实施无权损害私有权利;生活方式多样化,人们不再接受单一规划标准的安排,要求自由选择居住的地点、环境、档次等;城市规划行政行为对商业经营利益影响大,寻租者对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和人员的攻关前所未有。(二)《城市规划法》的不足 1、城乡二元分治,不利于统筹发展。我国现行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受到历史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的深刻影响,城市和乡村分别对待,不同的法律和法规,分别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不利于城乡统筹发展,还造成了法律空白,在一些地区无法进行有效的规划管治,这一点在城乡结合部地区和各类开发区表现得尤为明显。 2、偏重技术管理,不利于政府职能转变需要。《城市规划法》形成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初期,内容上难以突出城乡规划必须适应政府职能转变,难以充分体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原则。今天已十分明确,城乡规划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很强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广泛领域。城乡规划由物质空间设计走向综合规划,由技术管制走向公共政策。由于现行《城市规划法》没有突出对公众利益保护的规则,使规划在制定和实施管理中不能十分有针对性地保护资源、环境、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以及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 3、不适应经济体制转轨后的开发管理。现行《城市规划法》在内容上对规划编制作了较多规定,而对规划管理、操作程序、监督检查、法律责任规定得较少、较笼统。随着改革的深化,一系列新制度,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投资体制的改革、分税制等,带来城市发展动力的多元化和利益群体的分化。建设单位有着不同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的利益主体,甚至有的地方政府也产生了追逐利益的冲动。 4、现行的规划体系难以适应城镇化和城乡建设发展的需求--各级城镇体系规划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导致现行城乡规划缺乏基本的区域协调与制约机制; --城市总体规划内容繁杂,强制性内容不明确,难于作为管理依据; --镇的地位及其规划缺乏实事求是的定位的规范,导致小城镇规划的法律规范薄弱; --城镇详细规划缺乏严格的法定约束,导致详细规划从制定到实施都表现出随意性,各级城镇的规划实施管理难以有效规范; --乡村规划缺乏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导致乡村建设难以逐步实现集约化发展。 5、监督机制不完善,不适应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城市规划法》比较注意对行政权力和管理手段的维护,而对政府部门实施监督制约和对公民、法人以及社会组织的保护性规定薄弱。在规划编制的组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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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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