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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人社发〔2014〕85号文件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政策的解读.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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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人社发〔2014〕85号文件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政策的解读近年来,我区出台多项养老保险惠民政策,解决了群众反映的养老保障历史遗留等问题,特别是从2011年7月我区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后,全区养老保险群体性上访问题趋于平稳,结构型矛盾得到缓解。但随着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实施,部分群众反映的中断补费、漏保补费等利益诉求呈现多样化,为此,我们在调研的基础上,召开不同形式的座谈会,多次征求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呈厅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们与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4〕85号)。现就政策出台背景、意义、政策要点和工作要求等问题说明如下:一、涉及的主要群体和诉求(一)自治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制度以后,为规范参保补费行为,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只能通过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等方式,才能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补缴。这种做法虽对规范参保缴费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与《社会保险法》的强制性原则不相适应。随着《社会保险法》的实施,要求参保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呼声越来越高。(二)从养老保险政策调研及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收集到群众反映养老保险当前的热点、难点及突出问题。是三类群体,主要诉求:一是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要求补缴养老保险;二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国有身份职工要求解决养老保险问题;三是与各类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已脱离原单位的城镇劳动者要求参保补费。二、出台政策的意义(一)出台补费政策是不断解决、努力满足群众的利益诉求,发挥社会保障稳定器、安全网的作用,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政策障碍,是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惠民政策。(二)出台补费政策是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扩大参保覆盖面,实现人人享有养老保障的目标;有利于加快推进建立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步伐,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更加体现公平,切实维护参保缴费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使群众从养老保险政策优化、完善中更多获益。三、主要政策要点(一)第一条第一款: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中断缴费和未按规定缴费,要求补缴其养老保险费的,可按同期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进行补费,并按规定加收利息。政策要点::主要是指企业已参保职工,未按规定足额缴费、中断缴费或未按养老保险起始时间参保的问题,即涉及补基数和补缴费年限两种情况。:应以本人中断缴费期间各年上年度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各年上年度自治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60%)。:断保期间以个人身份补费的,对新政发〔1998〕98号文下发之前(1998年12月18日前)断保的按照企业和个人的缴费费率补缴;98号文下发之后断保的,可按照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补缴。按照同期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补缴,并加收利息。:对补缴缴费年限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中间间断的,另一种是未按规定起始时间参保,往前补缴的,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1995年之前参加工作的,最早应从《劳动法》实施之日起开始补缴(1995年1月1日),但补费后之前的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没有国有身份)。第一条第二款:已参保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的,可以当期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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