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行为则无犯罪”【摘要】行为是刑法的基础,“无行为则无犯罪”这一法律格言广为流传,表明行为对于犯罪成立的决定意义。马克思曾经指出:“我只是由于表现自己,只是由于踏入现实的领域,我才进入受立法者支配的范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我的行为就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因为行为就是我为之要求生存权利,要求现实权力的唯一东西,而且因此我才受到现行法的支配。”然而,随着刑事立法的发展,行为的外延不断扩大,诸如持有、事态等都包括到犯罪中来。在这种情况下,刑法理论上对行为概念提出了挑战。【关键词】行为持有事态犯罪【正文】法律从其性质和功能上讲,就是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我国刑法所惩处的犯罪,首先是人的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特定的危害社会行为,是我国刑法中犯罪客观方面的首要因素,是一切犯罪构成在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要件。首先,我们要明白“行为”一词的含义。在我国刑法立法中,行为的还以可以归纳为三个层次:(1)最广义的行为,即一般意义上的行为而不论是犯罪行为与否。(2)广义的行为,同犯罪行为含义相同,意指犯罪这种行为,例如我国刑法典第13条关于犯罪定义的规定中使用的“行为”一词,就是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在内,有机统一而构成了犯罪的行为。(3)狭义的行为。这种“行为”专指作为犯罪客观发面的要件的行为,即危害行为。例如,我国刑法典第15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纵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其次,为了对“行为”有一个具体而科学的认识,我们有必要对行为的特征进行一个总体的认识和把握。行为有以下三方面的特征:(1)行为的主体性。行为的主体性涉及行为主体的问题,它揭示了行为是“人”的行而不是其他。例如,一个人为报复而放狗咬人,致被害人受伤。这个案例中,我们不能因为狗的主人未和被害人有直接的冲突而是狗咬了人,就认为狗的主人是没有过错的。事实上,这只不过是行为人利用了外力条件来达成自己的意愿。将一定的行为归属于人,这是对行为概念加以理解的基本前提。行为的主体性将行为主体界定为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从而排除了人以外之物成为犯罪主体的可能性。因此,行为的主体性表明只有人才具有实施行为的某种资格。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主体的界定标准在犯罪主体的划分上不一定起作用。如一个限制行为能力人,即便他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却不一定成为刑事责任的承担者。行为主体只是表明一定行为的实施者,并未对行为主体有实质的内容上的限定。(2)行为的有意性。是指主观意思,即行为是受意思和意志支配的,这是行为的心理因素。只有在意志自由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才归类于行为人。我国学者熊选国指出:行为的意思活动是基于行为人的自由意思,不受任何强制,而支配其身体为一定行为的动静。作为行为的有意性,可以把不具有主观意思的行为排除在刑法中的概念之外。1。无意识参与作用的反射性动作。,在完全无法抗拒的情况下的机械动作。。。,如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3)身体的动静。行为的体素应当是举止行,既包括身体的举动(作为),又包括身体的静止(不作为)。再次,刑法上的行为在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理解这些行为形式对于进一步了解“无行为则无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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