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师范大学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校内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实践能力,牢固树立自立、自信、自强的坚韧品质,全面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切实帮助学生,特别是品学兼优、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诚实劳动,缓解经济困难,减轻思想负担,使其顺利完成学业,实现助人与育人、关爱与奉献的有机结合,使勤工助学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以及北京市关于《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规定》(京教学[2000]024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读各类本科学生。第二条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实行申报与聘任相结合的办法。第三条学生应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申请勤工助学,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者、学习优秀者、表现突出者优先,以体现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和照顾。第四条学校每年度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或有突出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支持学校勤工助学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以推动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第五条勤工助学人数应逐步达到在校本科生20%左右,使70%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有勤工助学岗位。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第六条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工作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和管理。其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制定本校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工作的政策和具体实施意见(二)负责建立学校特困生档案和勤工助学档案(三)负责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开发、设置和审批(四)负责组织校内勤工助学招聘会(五)负责校内勤工助学日常管理、指导、协调与沟通;(六)负责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七)负责校内勤工助学学生劳动报酬的管理和发放(八)负责对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的表彰(九)其他关于校内勤工助学的具体事项第三章岗位设置及用工方式第七条我校勤工助学岗位按照工作性质不同可分为劳动型、管理型、技能型三种。(一)劳动型岗位主要包括教学楼、办公楼、草坪、马路等公共场所的清洁等体力型的劳动。(二)管理型岗位主要包括校风、院风、校园治安的协管、学生工作助理、办公室工作助理(含班、年级主任助理)、行政党务工作助理、图书馆协理员、档案室助理、宿舍管理助理等。(三)技能型岗位主要指刊物编辑、网络与电台新闻编辑及播报、网页制作与维护、电脑数据库管理与维护等岗位。第八条勤工助学工作采取两种方式开展,即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为用工单位因长时间工作需要而设置的固定工作岗位,固定岗位的申请一般以学期为单位,每一学期用工时间为四个月;临时岗位是用工单位因临时工作需要而设置的临时工作岗位,临时岗位的申请需提前一周。学生期末考试期间不得使用。第四章工作程序固定临时固定临时第九条申请固定岗位时,用工单位须在学年末(每年的六月底)申请下一学年的用工情况,详细填写《首都师范大学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明确需要设置岗位的性质、数量、工作时间、对学生能力的要求,并确定岗位的具体工作任务和考核指标,并在学期末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第十条申请临时岗位时,用工单位须详细填写《首都师范大学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并提前三天将申请表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第十一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每年的九月中旬组织召开勤工助学招聘会,各用工单位按“贫困生优先,优秀者优先”的原则招聘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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