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论,罗尔斯读书报告《正义论》读书报告一、罗尔斯眼中的正义正义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然而无论在历史发展的哪个阶段,正义都会给人们带来许多富有价值的思考和追索,这也从某种程度上昭示了人类不屈的理想和坚韧的意志。罗尔斯则在他的《正义论》中明确地规定,“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罗尔斯观察到,在现代社会里,任何一个关于人的本质或人生价值的全面性理论,不管它是宗教的、道德的,还是哲学的,都不大可能获得社会所有成员的一致支持。因此,现代社会的正义观念,不能像古典理论家那样,以一套特殊的人生观价值观作为预设前提。这样一种尽可能不预设人生目的和价值观的正义理论,以什么为基础呢?罗尔斯说,公平。公平是正义的基础,正义不外乎公平。于是,他谈到理性的个人,在摆脱自身种种偏见之后,大家一致同意的社会契约,就是公平。公平就是没有偏见。什么才算是“摆脱自身种种偏见”呢?这个重要的问题,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第一个关键点。罗尔斯的回答令人瞠目结舌:“无知才能公平”。没有偏见就是无知,也就是不知道自己是什么人。当一个人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不知道自己属于哪个阶层,不知道自己的天赋和才能,甚至不知道自己喜欢什么追求什么的时候,他的决策就是毫无偏见的。只要这样,才能进入一种“原初状态”。在公平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正义可以摆脱自身种种偏见,的确是罗尔斯的创举。二、正义的两个原则罗尔斯的“作为公平的正义”可以最终概括为两大原则:第一个正义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既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正义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他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既差别原则。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既机会均等原则。罗尔斯的平等自由原则保证了人们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他认为正义的核心就是平等,在他看来“正义即公平”。具体来说,“公平”是指社会权利、利益的公平分配。罗尔斯把社会成员所承担的责任、义务和享有的权利统称为基本利益。可见,平等地享有自由权利,是罗尔斯正义论的首要原则。差别原则规定了经济和社会福利领域的不平等权利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要求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的不平等分配应该对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人最有利。这条原则实质是要求国家应对社会成员的社会经济差别予以调节,使之最大限度地改善最差者的地位。在这两条原则中,自由原则是首要原则,差别原则是建立在自由原则基础上的,从属于自由原则的。只有在贯彻自由原则的前提下,才能贯彻差别原则,决不能以牺牲前者来满足后者。在这两大原则中,平等自由原则优先于其他原则。在第二原则内,机会公平开放原则又具有优先性。从两原则之间的联系来说,自由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只有满足自由原则,才有可能实现其他原则。三、关于平等的展开罗尔斯的两个原则的理论意义在于使当代政治哲学的主题由从自由变为平等。在罗尔斯之前,自由主义传统的平等理论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权利的平等”,一种是“机会的平等”。“权利的平等”是一种基于自由市场制度的平等,它是完全形式的:所有人都拥有同样的权利进入所有有利的社会地位。但是,在这种平等中,个人的生活前景总是受到自然偶然性和社会任意性的影响,如天赋能力的高低、家庭出身和社会环境的好坏等等。罗尔斯认为,这种平等观念是不正义的,因为它允许人们的生活前景受到这些偶然因素和任意因素的影响。“机会的平等”力图解决由社会和文化环境给人造成的不利影响,它通过增加教育机会、实行再分配政策和其他社会改革措施,为所有人提供一种平等的出发点。这样,对于那些拥有相同禀赋和同样愿望的人,他们应该具有同样成功的前景,而不论其家庭出身和社会地位是什么样的。但在罗尔斯看来,虽然“机会平等”可能较好地消除社会和文化方面偶然因素的影响,却没有消除自然方面偶然因素的影响。罗尔斯把自己的平等观念称为“民主的平等”。如果任何社会都无法做到完全平等,那么就应该争取达到相对而言最大的平等。什么是最大的平等?罗尔斯凭直觉感到,社会中最需要帮助的是那些处于社会底层的人们,他们拥有最少的权力、机会、收入和财富,社会不平等最强烈地体现在他们身上。这样,如果一种社会安排出于某种原因不得不产生某种不平等,那么它只有最大程度地有助于最不利者群体的利益,它才能是正义的。四、基于两个原则的思考从罗尔斯的严密的理性论证中,一方面,我们更加确信两个正义原则的可取性。另一方面,我们不难看出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是制度前的原则,即它是在具体社会制度选择之前已经存在,社会制度的选择必须要遵循这两个原则。然而,反观当今社会的分配制度,相对于上述的正义原则,那么我们需要检讨的东西就太多了。其实最突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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