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系、解缆费A、50净吨(或100载重吨)以下船舶免征B、3050~500净吨船舶在码头C、5050~500净吨船舶在浮筒D、70501~2000净吨船舶在码头E、100501~2000净吨船舶在浮筒F、1402000净吨以上船舶在码头G、2002000净吨以上船舶在浮筒停泊费净吨(马力)/日A、、 系、解缆费第十六条 由港口工人进行船舶系、解缆,按表2编号4(A、B、C、D、E、F、G)的规定,以每系缆一次或解缆一次计收系、解缆费。船舶在港口停泊期间,每加系一次缆绳计收一次系缆费。第五章 停泊费第十七条 停泊在港口码头、趸船(包括无人驳基地的趸船)、浮筒的船舶(长江干线和黑龙江水系中途停靠的客轮、客货班轮除外),由码头、趸船、浮筒的所属部门按表2编号5(A)的规定征收停泊费。第十八条 停泊在港口码头、趸船(无人驳基地的趸船除外)的下列船舶,由码头、趸船的所属部门按表2编号5(B)的规定征收停泊费:(一)装卸,上、下旅客完毕(指办妥交接)4小时后,因船方原因继续留泊的船舶;(二)非港方原因造成的等修、检修的船舶(等装、等卸和装卸货物过程中的等修、检修除外);(三)加油加水完毕继续留泊的船舶;(四)非港口工人装卸的船舶;(五)观光、旅游船舶(含涉外旅游船舶,不含国际旅游船舶)。第十九条 船舶在港口码头、趸船、浮筒停泊以24小时为1日,不满24小时按1日计。第二十条 系靠停泊在港口码头、趸船、浮筒的船舶的船舶,视同停泊码头、趸船、浮筒的船舶征收停泊费。第二十一条 由于等潮、气候影响或港方原因造成船舶在港内留泊及建港工程船舶,军事及执行公务的公安、边防、海关、检疫、海事、航道、水利等公务船舶,免征停泊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系、解缆费|A| |2000净吨及2000净吨以下船舶在码头 ||B| |2000净吨及2000净吨以下船舶在浮筒 ||C| |2000净吨以上船舶在码头 ||D| |2000净吨以上船舶在浮筒 |停泊费|A||B||净吨(马力)/小时 |C|
港口内外贸系解缆停泊收费标准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