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法总法则法商第一条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法。商法商第二条法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商法商第三条法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法。商法商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法。商法商第四条法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法。商法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法。商法商第五条法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法。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法。商法商第六条法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法。商法商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法。商法商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法。商法商第七条法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法。商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法。商法商第八条法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法商(一)夫妻关系;法商(二)直系血亲关系;法商(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法商(四)近姻亲关系;法商(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法。商法商第九条法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法。商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法。商法商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法。商法商第二章法税务登记法商第十条法应当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法。商法商税务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法。商法商第十一条法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法。商法商通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法。商法商第十二条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法。商法商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法。商法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由证件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法。商法商第十三条法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法。商法商第十四条法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法。商法商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法。商法商第十五条法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法。商法商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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