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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奖励试行123.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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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勤县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举报及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秩序,鼓励群众举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活动,加强社会公众监督,维护公众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举报人有权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并适用本办法奖励。(一)未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或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以及在网吧内超越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其它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受理举报(二)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文化部门受理举报(1)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2)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3)接纳未成年进入营业场所的;(4)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5)未按规定在场所内醒目位置悬挂许可证以及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6)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7)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三)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受理举报(1)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信息的,或进行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2)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3)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4)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5)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6)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7)未落实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第三条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行为不属于受理机关管辖的,受理机关应当先予受理,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移送有权管辖的机关处理,并通知举报人;情况紧急,需要迅速处理的,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两日内移送有权管辖的机关处理,并通知举报人。第四条举报人可以采取口头、信函、电话、电传、电子邮件等形式举报违法活动。以口头、电话形式举报的,受理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举报人宣读,由举报人核实或签字;并应当按照保密要求给予保密。举报人可以提供自已的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也可以根据自身特点设定秘密联系方式或身份确定方式。第五条对举报人的奖励数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举报人仅提供违法行为线索而未提供证明材料的,经查证属实,奖励50至100元; (二)举报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举报事实,经查证属实的,奖励100至200元; (三)有特殊贡献的举报人,可以不受上述奖金数额限制,具体数额由奖励机关决定。第六条两人以上联名举报,或两人以上同时举报同一案件的,按照单人举报标准给予奖励,奖金按照举报人数平均分配;两人以上分别先后举报的,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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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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