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业务办理流程一、业务名称:行政复议政策依据:《行政复议法》、《云南省行政复议规定》办理程序:①申请;②受理;③审理;④决定。申办条件:①申请方式:行政复议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向本部门复议办公室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本部门行政复议办公室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申报材料。②申请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③受理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许可证、资格证等行政许可手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格证等变更、中止、取消的决定不服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审核、登记有关事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认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侵犯合法的用人自主权、工资分配权等经营自主权的;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保护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社会保险权等法定职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认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认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对于不属于受理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报材料:申请行政复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以下材料:①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二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应当增加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公民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提交有关机关批复成立该组织的文件和负责人的身份证明;③被申请人作出的申请行政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的证明材料;④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复议的,应当提交有效的委托代理文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并载明委托代理权限。承诺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收费标准和依据:无办理处(室):市人社局行政复议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联系电话:3352818、3362843(传真)二、业务名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政策依据:《关于印发〈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云人社发【2009】132办理程序:市、县(市)区所属企事业单位符合申办见习基地的,提交《云南省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申报表》并附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等材料,经同级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申办条件: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济效益,有接收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积极性;有良好的见习场所,能够提供10个以上,有一定管理或技术含量的见习岗位,有利于发挥高校毕业生的专业特长;④有专门的见习管理办法和指导人员;⑤能够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一定的生活补助,并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申报材料:《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2份;高校毕业生见习管理办法1份;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收费标准及依据:无办理处(室):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农工办)联系电话:(0871)3368306三、业务名称:引进人才调动政策依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工作和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体系建设两个意见的通知》(昆通〔2008〕29号),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昆明市引进人才实施细则》(昆办通〔2009〕19号),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机关公开选调公务员暂行办法》的通知(昆办通〔2008〕35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昆明市事业单位公开选调工作人员办法(试行)》昆政办〔2008〕80号)。办理程序:①部门、单位上报所需材料;②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处提出拟办意见;③分管领导审签;④办理相关调动手续。申办条件:符合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昆明市引进人才实施细则》(昆办通〔2009〕19号)规定条件,中共昆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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