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分区经济适用住房施工合同书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四川省巴中军分区
承包人(全称): 重庆祥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巴中军分区经济适用住房
工程地点:巴中市江北大道巴中军分区旁
工程内容: 招标文件规定的施工图全部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后营〔2007〕12号
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巴中军分区经济适用房施工图、巴中军分区经济适用房工程量清单、图纸会审及补遗通知书等全部内容。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以开工报告审批之日起计)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历天数: 360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相关验收规范、符合施工设计图要求及本合同的规定,一次性验收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壹仟叁佰玖拾捌万玖仟壹佰叁拾贰元伍角贰分(人民币)
¥: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答疑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09 年 9 月 21 日
合同订立地点: 巴中军分区
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08275334472 电话:
传真:08275334409 传真:
开户银行:工行巴中市支行江北营业室开户银行:
账号:2318597109026700124 账号:
邮政编码:636000 邮政编码:
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 鉴(公)证机关(章)
年月日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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