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旅游合同老年旅游者补充协议甲方: 乙方: 丙方: 为确保甲方在旅游期间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甲乙丙三方经真诚协商,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在乙方的指导、帮助下,已经认真阅读了《旅游安全须知》,甲方承诺认真遵守《旅游安全须知》的各项规定。第二条甲方认为,根据自身目前的健康状况,适宜参加外出旅游。第三条乙方作为陪伴甲方旅游的家属代表,作出如下承诺: 1、全程负责看管、照顾甲方,防止其发生摔伤、滑倒等意外伤害事故,确保其不因走失、被盗等遭受人身及财产损失,监督、阻止甲方参加高风险旅游或者高风险娱乐项目。 2、甲方在餐厅用餐、浴室洗澡、卫生间大便、山路或者雨天步行时,乙方应特别注意看护。 3、应当保护随行甲方的旅途安全。第四条甲方因自身过错,如在乘坐交通工具时未系安全带、未坐稳等,在自由活动期间内的行为或者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及财产损失由其自行承担,但丙方有协助处理义务。第五条甲方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丙方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协助义务的,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六条乙方作为甲方旅游期间的家属代表,自然成为甲方的全权代表处理一切事宜。第七条甲方同意乙方作为其在旅游期间的看管、照顾人,并接受上述协议内容的约束。第八条本协议是《杭州市国内旅游合同》之补充,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与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乙方:丙方: 代表人: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老人旅游者附加协议书甲方(中老年旅游者家属代表): 乙方: 为了维护中老年旅游者与旅行社双方权利,引起老年旅行者及其家属对老年旅游者人生、财产安全的高度重视,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关等老年旅游者的身体状况的信息应为真实有效,该老年旅游者应为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该老年旅游者没有下列不适宜参加旅游的疾病:法定传染病、癫痫症、精神病、严重心脏病、严重高血压、严重气喘病、严重糖尿病以及老年痴呆等不适宜无人照看独自外出旅游的疾病。 2、根据乙方与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所签订的协议,老年旅游者作为被保险人,保险金额最高为万元。意外伤害的医疗保险金额为元,以上保险赔付标准甲方已经被明确告知,并且同意认可。注:保险公司的旅游意外险承保年龄最大80周岁。 3、甲方已经认真阅读了乙方提供的《旅游安全须知》,并承诺认真遵守《旅游安全须知》的各项规定,同时负责将内容转告所代表的老年旅游者。 4、甲方家属代表指定(可以是甲方家属代表本人)为甲方所代表的老年旅游者的全程看护人,全程负责看护老年旅游者,防止其在旅游过程中,尤其在餐厅用餐,浴室洗澡,山路或者雨天步行等过程中发生滑倒摔伤等意外伤害事故,保证老年旅游者不因走失、被盗等遭受人生及财产损失,阻止老年人参加高风险旅游或者高危险娱乐项目。 5、旅行社在旅游过程中已经进行多次提醒,尽到提醒义务之后,甲方还因违约或自身过错,如在乘坐交通工具时未系好安全带、未坐稳等,在自由活动期间内的行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旅行社应积极协助处理善后事宜;旅行社协助处理善后事宜实际支出由甲方负担。 6、老年旅游者由于自身身体状况等原因不能按照既定旅游行程进行游览时, 乙方导游人员有权根据情况要求甲方代表的旅游者适当调整游览线路或原地等候,因为旅游者自身的原因减少的行程不退还费用。 7、基于第三方侵权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乙方对于游客人身安全尽到了提醒、告知的责任,并积极协助解决甲方与侵权方之间的纠纷,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8、乙方按国家旅游局有关规定已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此险种主要承担因旅行社的忽视或过错造成旅游者遭受人身伤亡所发生的相关经济损失;在旅游过程中,如发生非旅行社疏忽或过失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则不在旅行社责任险理赔范围内。为更好的保障旅游者人身安全,避免旅游意外风险,乙方已经为甲方80岁以下的老人购买旅游意外保险。 9、甲方在旅游期间如果出现伤害意外事故且已经购买了旅游意外保险,有保险公司按照其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赔付责任。乙方不承担赔付责任,积极协助处理赔付事宜。 10、甲方作为老年旅游者的代表必须是该老年旅游者的主要亲属,其指定的看护人自然成为甲方的全权代表处理一切事宜。 11、上述条款如与旅游者和旅行社之间签订的旅游合同有相违背之处遵照此协议条款执行。 1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乙方: 签名代表签字盖章年月日年月日 XXXXXX公司异地旅游养老协议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旅游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组团项目及行程旅游路线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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