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等哲学家用权利概念来研究城邦政治权的分配问题,其初始含义是主张按人们对城邦的贡献大小比例使人们所得到的权益在数量上持平。后来这个概念被运用到法学领域,几千年来一直是法学界研究的基本问题。随着时代的变化和社会的更替,权利的内涵日益丰富,对权利基本上形成了四种看法:或认为权利是某种利益;或把权利当作人的自由;或认为权利是人们在作为与不作为之间的一种选择;或把权利当作人们拥有的力量等。目前我国法学界和社会生活中一般认为,权利是法律规范所赋予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表现为法律规定权利主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1]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受教育权的意义1、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一个国家的儿童的状况如何,标志着这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和现代化进程,同样一个国家儿童受教育的状况是一个国家人权状况的重要标志之一。《儿童权利公约》认为儿童有三项基本权利:生存的权利;发展的权利;受保护的权利。受教育已成为个生存发展的重要条件。随着受教育权的内涵向学习权转移,越来越多的教育家、法学家认为:学生接受教育不是被动的,应当把儿童的受教育权当作天然的发展成长所需要的权利来看待。198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四次国际成人教育会议宣言提出:学习权“作为基本人权,他具有普遍的合法性。”各国政府对于公民的受教育权也十分重视,受教育权被世界大多数国家写进宪法。荷兰宪法学者马尔赛尔(Maarseveen,.)和唐(Tang,)对142部民族国家的成文宪法所作的一项比较研究得出:%的宪法规定了受教育权利和实施义务教育;%的宪法规定“参加文化生活,享受文化成果的权利”;%的宪法规定了教育自由和学术自由的权利。[2]这还不包括如美、德等教育地方分权制国家在州宪法中所作的教育规定。由此可见,受教育权应当是“人人享有之基本人权”。2、受教育权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对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来说,学校教育是其健康成长的重要而特殊的环境,它是按照发展人的身心这种特殊需要系统组织设计而成的特殊场所,能迅速、有效地缩短人的社会化过程。心理学家纽曼、傅里曼、贺幸吉尔等发现隔离抚养的同卵双生子在智力上存在差别是由教育环境形成的,威尔曼和同事也发现幼儿园的儿童与其他儿童相比智商平均高5分。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通过大量调查得出:“目前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是,学校流失生、长旷生和开除学生数量不少,这是违法犯罪的‘后备军’。”在文艺复兴时期,法国杰出作家、教育家拉伯雷(FrancoisRabelais)的《巨人传》描述“经院派的教育把聪明人变成了傻子,人文主义的教育把傻子变成了身心发达的巨人”。以上种种事例和研究成果表明:一个人接不接受教育,接受怎样的教育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因素。苏霍姆林斯基说:“学校的理想……就是不让任何一个没有在智力方面受过训练的人进入生活。不学无术的人不管他们(名义上)受过哪一级教育,对于社会来说都是危险的。”教育不仅可以使儿童对于社会的潜在价值(例如作为未来劳动力)得以实现,而且本身也是儿童权利保障与实现的基本途径和过程。一方面,通过教育立法确保儿童学习与发展的权利;另一方面,通过规范教师的教育行为保障儿童权利的实现。“以义务教育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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