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
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委(建设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0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建村[2010]63号)精神,为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研究,现将《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和 安徽省住房和
改革委员会 城乡建设厅
二O一O年八月四日
主题词:农村 危房改造 补助 管理
信息公开类别:依申请公开
安徽省财政厅办公室 印发300份 2010年8月4日印发
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我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要求及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经费,是指中央、省、市和各试点县(市、区)财政安排用于农村危房重建和修缮加固的补助资金。
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捐赠资助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 经费筹集和使用范围
第三条 经费来源包括:
1、中央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
2、省、市、试点县(市、区)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3、社会力量捐赠和资助的资金;
4、财政专户利息收入;
5、其他资金。
第四条 省及省以上财政根据当年财力情况和农村危房改造任务量,确定户均补助标准。试点县(市、区)依据省里明确的户均补助标准和分类补助标准,结合当地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建设成本、地方财力配套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情况,合理细化分类补助标准,不足部分由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第五条 农村危房改造试点专项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补助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低保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重建和修缮加固房屋所需材料购置费用、危房改造费用等。
第六条 试点县(市、区)要整合资金、资源,将农村危 房改造与土地整治整村推进、灾后重建、中国残联彩票公益金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扶贫开发、地质灾害治理、塌陷区治理等项目建设相结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经费拨付和管理
第七条 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经费实行财政专户管理。试点县(市、区)财政部门设立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财政专户,用于归集、拨付和核算各项用于农村危房改造的经费,确保专款专用。
第八条 省及省以上财政补助的经费,由省财政通过追加预算指标下达到试点县(市、区)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将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经费、其他渠道筹集用于农村危房改造的经费,及时划入县级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财政专户,集中管理,统一使用。 .
第九条 试点县(市、区)住房建设部门要定期将核定的 资金发放户数及金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及时通过财政涉农补助资金“一卡通”发放到户,实行社会化发放。为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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