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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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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字号】冀国土资发[2007]14号
【颁布时间】2007-10-23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apps/jsp/zcfg/?lawid=649&classname1=6&classname2=0
【全文】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国土资发[2007]14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国土资源局:
《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
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土地开发整理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进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是指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项目。
第三条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范围主要包括农田土建、水利、电力、道路、林网、桥梁等骨干工程。零星、分散的辅助性工程,如可以组织项目区农民群众完成的简单、少量田间平整和植树造林等工程可不在招标投标范围之列。
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的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行业的限制,任何符合从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建设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参加投标。
第六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的招标工作由项目招标人负责。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的招标人(简称“招标人”)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
第八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一般应当对整体工程招标,也可以根据需要实行单项或特殊专项工程的招标,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九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当地相关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同时应在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招标人应当对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条依法进行招标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合法的招标人;
(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已经批复,已完成项目施工图设计;
(三)项目所需的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或资金来源已经确定.
第十一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造价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三)具有组织编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四)具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能力;
(五)熟悉和掌握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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