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车维修合同行车检修技术协议书 1、检修范围 8号厂房行车3台。、检修内容: 2、甲方责任、甲方负责对所有检修项目进行验收, 验收执行JBJ31-96标准; 、根据乙方工作需要,甲方给予必要的配合,如办理工作票等工作。 3、乙方责任、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检修项目进行检修;检修期间应遵守甲方现场文明生产规定。、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甲方厂规厂纪,接受甲方的管理与甲方安全监护,施工过程中,不得影响机组的运行,如违背甲方厂规厂纪,应接受甲方处罚;无甲方原因出现安全问题,由乙方负责。、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填写检修项目验收单。 4、修后技术性能及要求、大小车升降液压制动器检修后安全系数不低于;升降起重机构安全系数不低于; 、行车试车时应反应灵敏可靠,在满载的情况下,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停住;主副卷扬允许留有20mm~30mm的冲程。、检修中更换的零部件应符合国家标准,质量优良并安全可靠。、各限位开关应按指定位置限位,反复操作应安全可靠;上升限位不低于500mm。各接线盒应符合电业安全要求,无明线外露。、检修后的行车各项技术指标应达到要求,启动平稳、无异音;减速箱及各个连接、转动部件严密无渗漏油现象。、链式电动葫运行时制动应平稳、无噪音;同时满足倍的载荷试验要求。 5、质量保证、验收及技术服务、行车检修后质保期为一个大修周期,期间如因检修质量或所更换备件问题发生一切事故,乙方应负全部责任。、大修后的行车因质量或在工作中出现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24小时内到达甲方,并对设备进行免费维修。 6、其他未尽事项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作为商务合同的附件随商务合同同时生效,与商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盖章盖章年月日年月日 1 1、甲方责任: 甲方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按时向乙方支付维保费。甲方应做好对行车的保护,教育员工按照规范操作、按期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发现系统故障甲方应及时报修,并有权检查乙方的检修工作与检修效果。甲方有义务协调所属部门,作好乙方维修人员进入现场维护的准备工作。应配合乙方做好检修记录,损坏配件的认定工作。2、乙方责任为确保甲方行车正常运行,乙方应根据行车运行工况的分类,对甲方设备将提供下列服务: 对设备进行维修。服务次数定期检查服务和定期维修服务同时进行,合同期内一年4次,每3 个月进行一次;日常维修服务,合同期内不超过18次。维修备件 1)如需要更换零部件,乙方负责免费安装调试。 2)行车系统中设备损坏的零部件经甲乙双方认定后,甲方可以委托乙方代为采购,乙方应予配合,费用由甲方支付。 3)甲方提供定期保养过程中所需的润滑油脂、液压油等。4)服务过程中,乙方自备相关的检修工具。设备年检乙方协助甲方办理设备年检工作,费用由甲方承担。四、违约责任 3 1、甲方如无故拖延或拒绝履行维保费支付约定,每延迟日,应按应付费总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责任内容,每违反一次,应按当年维保费用总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五、维保质量验收: 根据国家有关起重设备行业规范标准进行。六、生效及其他 1、在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对行车进行详细勘查,为甲方处理好前期设备遗留的故障。 2、行车系统在遇到特殊故障情况下,需双方友好协商,恢复正常工作所需经费,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时,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4 行车、电动葫芦维保技术协议 *******有限公司在用的行车、电动葫芦的维修保养。协议主要内容为该项的维修保养工作范围、基本要求、适用标准、质量保证、维保内容、维保周期、项目验收等。 、悬臂吊两台、电动葫芦二台。维保单位负责对使用单位在用的行车、电动葫芦进行实地了解。根据实际了解的具体情况提出合理的维保方案。维保单位根据使用单位提供的行车、电动葫芦的设备清单,负责提供维保所需的备件清单。使用单位为维保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协助,并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及指导。 、电动葫芦运行正常、安全可靠; 除正常保养外,接到使用方的故障维修通知后,维保方应2小时内到现场维修;情况正常下4小时内处理完毕。不得以节假日和下班时间为由拒不到场。遵守国家对行车、电动葫芦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遵守使用单位的安全、环境管理规定。维修中如有重大改动,由维保方提前通知使用方并申报如皋质量技术监督局,经同意, 改动完成后经如皋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检验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如遇高空维保,需搭脚手架时,由维保方负责脚手架的材料及脚手架搭制。 JB/T9008《钢丝绳电动葫芦》; GB/T3811《起重机设计规范》; GB/《旋转电机整体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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