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流动人口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办证验证程序 1、当事人提出申请离开户籍所在地异地居住30日以上,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生活的成年育龄妇女(18—49周岁),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提交下列证件、证明: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 (2)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状况证明。(3)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 2、户籍所在地管理机关发放街道办事处或受街道办事处委托的居委会为流出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婚育证明有效期为3年,落实绝育的则长期有效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在成年育龄人口提出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要求后,对具备办证条件的,应当即时填制并核发《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不需要办证或不具备办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并与外出3个月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应定期寄回《报告单》。 3、现居住地管理机关查验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当在30日内到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受街道办事处委托的村居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受街道委托的居委会应当查验婚育证明,在《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上记载查验结果、注明查验日期,并加盖查验机关印章。居住满一年以上的每年验证2次;并已与流动人口中的婚育龄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合同》。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4、补办《婚育证明》和发放临时《婚育证明》现居住地对于未持有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在限期补办期间,现居住地可为其发放临时《婚育证明》,此证明仅在办证机关所在的县(市、区)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4个月。现居住地建立已婚育龄妇女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生育变动信息;在一周内通报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并做好有关信息的登记、统计和汇总上报工作。 5、现居住地发放《婚育证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放《婚育证明》,并将办理情况通报其户籍地: (1)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2)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者居民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3)已采取绝育措施的。以通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全省育龄妇女个案信息数据库核实的信息或者核实的纸质证明为依据;所办的《婚育证明》仅在办证机关所在县(市、区)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与户籍地办理的《婚育证明》一致,均为三年;现居住地应在办理的《婚育证明》上加盖横条印章,内容为“南京市雨花台区范围内使用有效”。 6、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街道或受街道办事处委托的村居应与房屋出租户、沿街店面、集贸市场、用工单位和拥有流动人口30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责任书》。本文系华律网收集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办理的手续核心内容:在关于我们人口流动性强大的城市里面,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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