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SanitaryStandardforDrinkingWaterPlant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地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规范,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地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报告处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地卫生要求. 第三条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 、水量充沛、.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地水源选择,应根据城市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地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地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应采用相应地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地水质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地批准. 第八条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地质矿产部颁发地《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地要求,由环保、卫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地告示牌,落实相应地水源保护工作. 第九条经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确定地跨地区地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各负其责. 第十条地表水水源卫生防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地水域内,严禁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地任何活动. 二、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地水域不得排人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不得设立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不得设立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地码头,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难降解或剧毒地农药,不得排放有毒气体、放射性物质,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地活动. 三、以河流为给水水源地集中式供水,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水利等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把取水点上游1000米以外地一定范围河段划为水源保护区,严格控制上游污染物排放量. 四、受潮汐影响地河流、其生活饮用水取水点上下游及其沿岸地水源保护区范围应相应扩大,其范围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水利等部门研究确定. 五、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库和湖泊,应根据不同情况,将取水点周围部分水域或整个水域及其沿岸划为水源保护区,并按第一、二项地规定执行. 六、对生活饮用水水源地输水明渠、暗渠,应重点保护,严防污染和水量流失. 第十一条地下水水源卫生防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构筑物地防护范围及影响半径地范围,应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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