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京财行[2007]932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北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在公务人员出差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这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改革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 二、在差旅费的管理工作中,各单位要围绕建设节约型机关的目标,贯彻节约、高效的原则,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严格控制出差人次、压缩出差费用,将本单位的差旅费严格控制在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内。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差旅费支出预算的核定与管理;审计部门要将差旅费开支情况进行重点审计;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及时查处差旅费管理工作中的违规问题。 三、本《办法》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后,各地区定点饭店的确定,以及定点饭店的相关信息汇总、发布等工作需要一段时间完成。在此期间,出差人员住宿主要以各地区、各单位的内部宾馆、招待所为主。内部宾馆、招待所接待条件不具备的,一般应住宿在社会上三星级及三星级以下的宾馆、饭店。出差人员暂时按照副市长级人员每人每天600元,局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标准以下凭据报销。 各地区饭店定点工作完成后,定点饭店名单将通过“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公布。 附件:1.《北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2.《北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 二○○七年五月十五 主题词:财政 差旅费 办法 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2007年5月15日印发 附件1北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为了保证工作人员赴外省市出差的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的事业单位。包括北京驻外地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火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北京市(软座、软卧)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 北京市国家机关正副局长以及相当职务人员;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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