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万厦建设资料一级建造师一级建造师建造师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执业注册人员。《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因为建设工程的技术要求比较复杂,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直接关系到人身安全及公共财产安全,责任极为重大。因此,对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建立起必要的个人执业资格制度;只有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方可在其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一级建造师2002年12月9日原国家人事部、建设部(即现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同)联合颁发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标志着我国建造师制度的建立和建造师工作的正式启动。目前,我国通过考试或考核取得一级、二级建造师资格的已逾百万人。一级建造师一、 ,考试时间为每年的9月中下旬,江苏省一级建造师考试报名时间为6月。,公共科目3门,分别为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专业实务科目分为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10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一级建造师二、一级建造师考试合格标准达到卷面分数的60%即为合格。三、《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建造师的执业范围包括:(1)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2)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3)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一级建造师2、申请初始注册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4)没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3、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一级建造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1)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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