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00-0209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
(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威州镇村镇风貌规划设计
工程地点: 四川省阿坝州汶川县威州镇
合同编号: 2011-016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 甲级
发包人: 都江堰市金迪勘察测绘有限公司
设计人: 成都美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监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印制
成都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都江堰市金迪勘察测绘有限公司
设计人:成都美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威州镇村镇风貌规划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
。
第二条本合同设计收费估算为拾捌万元人民币设计费支付进度如下:
自合同签订日起,发包人应在七天内支付设计人预付款五万元人民币,待设计人交付图纸时,发包人将尾款一并交付设计人。
说明:
1、实际设计费按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预算)核定,多退少补。实际设计费与估算设计费出现差额时,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第三条双方责任
:
,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
、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
。
、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第四条违约责任:
,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百分之一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的,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
。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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