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制度基本管理制度 1、乡应对拟外出的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一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流动人口管理的相关规定、计划生育科普知识等的宣传教育。 2、乡应在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前为其免费进行一次孕情环情检查。 3、乡应在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前为其免费落实一项有效避孕节育措施。 4、村、社区居委会应为拟外出的已婚育龄妇女免费办一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5、村、社区居委会应与拟外出的已婚育龄妇女签订一份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 6、村、社区居委会应明确一名联系人,负责与流出人员的定期联系,督促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寄回《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档案管理制度 1、户籍地对流出人口应分男性、未婚成年女性、已婚育龄妇女三类建立计划生育档案。 2、未婚成年女性档案有:《流出未婚成年女性登记表》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3、已婚育龄妇女的档案有:《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登记表》、《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书、外出前孕情环情检查证明、定期寄回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粘贴附表。每人一档,每村一卷。政务公开制度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要通过政务公开形式公开相关内容,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2、乡要利用计划生育服务大厅公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相关内容,管理相关规定,《婚育证明》免费办证程序、办证条件。 3、行政村要利用政务分开栏公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相关内容,管理相关规定,《婚育证明》免费办证程序、办证条件,成年流动育龄妇女结婚、怀孕、生育、节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办理《婚育证明》情况等。寻查登记制度 1、乡应对辖区内流出人口每两个月进行一次,行政村每月进行一次寻查登记。 2、及时掌握流出人口底数及结婚、怀孕、生育、节育变动情况;成年流动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情况;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合同签订情况;合格《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寄回情况;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等。 3、对漏管人员及时建立档案,纳入管理,录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系统。 4、对有计划生育信息变更的流动育龄妇女及时更新信息,并录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系统。维权服务制度 1、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故意拖延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生育服务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等相关证件。 2、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对流动人口乱收费、乱罚款。 3、不得随意改变《婚育证明》使用时限。 4、不得随意增加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孕情环情检查次数。 5、不得强迫已寄回现居住地全国统一的、合格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的已婚育龄妇女,回户籍地参加孕情环情检查。 6、不得跨省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点开展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并收取费用。 7、不得无正当理由不落实流动人口应享有的奖励优惠待遇。优先优惠政策落实制度 1、为流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计划生育基本项目的免费技术服务。 2、为流动人口独生子女家庭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3、为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落实奖励扶助资金。 4、为流动人口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落实特别扶助资金。 5、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留守儿童提供入托、入学等方面的服务。 6、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留守老人提供养老服务。 7、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提供生产服务。附件15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1- 目录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3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流程………………三、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工作规范……………………四、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工作流程……………………五、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工作规范……………………六、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工作流程……………………-2-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街道和村计生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中所履行的工作职责。 ,为流动人口提供便捷优质的卫生计生服务。 、市或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30日以上人员纳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范围。以现居住地为主,户籍地配合,现居住地与户籍地各负其责、共同管理。实行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工作要求信息采集街道信息采集内容:派出所流入人员居住登记信息、市场监管机构流入人员办理营业执照信息、市场管理中心新租赁-3- 摊位流入人员信息、驻街单(来自:写论文网:青海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法)位新聘用职工中流动人口信息、学校新增流入人员子女入学的信息、卫生防疫流入人员子女防疫信息和妇幼保健流入人员出生医学信息。村信息采集内容:每月对辖区内所有房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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