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律师高宏图辩护的未成年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2012)发布日期:2012-06-30作者:高宏图律师案情简介: 2010年10月27日2时许,C在保定市南市区XXKTV结账时与保定市南市区XXKTV的工作人员发生争执,C给B打电话叫其赶到保定市南市区XXKTV。被告人A随B一起赶到保定市南市区XXKTV门前,因言语不和,与保定市南市区XXKTV的保安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A持刀扎伤被害人D,被害人D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重伤。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D向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A的刑事责任,并要求被告人A赔偿医药费15343元、误工费19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50元、伤残赔偿金97578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第一次开庭后,在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的耐心协调下,被告人A的父亲与被害人D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书》,被告人A的父亲赔偿被害人D各项经济损失15000元。保定律师高宏图身份:被告人A的辩护人。保定律师高宏图第一次开庭时《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A的父亲的委托,经A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A的辩护人。依据本案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第一部分关于定罪部分一、A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应不负刑事责任。㈠在主观方面,A不具有非法伤害D的动机、目的。 1、A随B到保定市南市区XXKTV不是为了打架,而是为了接C回家。卷宗第69页、第71页C询问笔录“这时我便给我们一块的B打了个电话,让他来保定市南市区XXKTV接我”、“问:你让B过去找你干什么?答:就是想让他接我回家,因为我喝多了”、卷宗第50页、第54-55页B询问笔录“问:C打电话叫你过去是什么目的?答:他说钱不够,让我过去算账”、“问:C让你去找他干什么?答:让我去接他”,与A的相关供述可以佐证,足以证实A随B到保定市南市区XXKTV不是出于打架等实施非法行为的动机,而是为了接C回家。 2、A亮出帮B装着的小刀是为了制止保定市南市区XXKTV的人员对其已经、正在实施的殴打,是为了逃离现场,不是为了扎伤D。①卷宗第69页C询问笔录“那个经理(E)就骂了我一句,然后我们就打了起来,把我和B都打伤了”、卷宗第49页、第52页、第55页B询问笔录“男子(E)喊了一声,‘你们爱他妈怎么着就怎么着’,话刚说完,站在门口处的20余名男子就冲过来打我们三人,他们中有人着KTV保安服,有人着便装,他们过来后就开始对我们三个拳打脚踢”、“C就和他们经理(E)说话,正说着话的时候,保安就开始动手打我们了”、“C就跟经理说话,我就在旁边抽烟,A也在旁边站着。后来,经理和C骂了起来,然后就围上来好多人打我们”,与A的相关供述可以佐证,足以证实双方打起来的导火索、爆发点是经理(E)骂,不是A扎D,是保定市南市区XXKTV的人开始打A之后A才动的手。②卷宗第61页E询问笔录“问:你们保安怎么和对方打的?答:一开始我们都空着手,后来对方动刀子了,我们才拿镐柄还击,我们一共5个人”,也可以证实在A动刀子前保定市南市区XXKTV的保安们已经动手了,只是A动刀子后保定市南市区XXKTV的保安们才拿的镐柄而已。③当时A方人少势寡,保定市南市区XXKTV方人多势众,在逻辑情理上A根本不可能主动、首先动手,挑起事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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