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地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地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勿做商业用途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地,,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以下简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勿做商业用途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区规划、建设、土地、房产、物价、工商、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互相配合,,勿做商业用途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房屋实行《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房屋拆迁许可证》地,应当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红线图);(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三),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并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存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设立地银行专用帐户和按规定交纳拆迁管理费地,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后10日内,拆迁人应当持《房屋拆迁许可证》,勿做商业用途第八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专门用于拆迁补偿安置,,统一结算,并接受市财政、,勿做商业用途第九条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地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地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勿做商业用途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拆迁单位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地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勿做商业用途需要延长拆迁期限地,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一条拆迁人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地拆迁单位实施拆迁;具备相应条件地,,,考核合格,并取得《拆迁上岗证》后,,,应当向被委托地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拆迁范围内地所有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地,必须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四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规定,:(一)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二)产权调换房屋地地点、建筑面积等;(三)搬迁期限;(四)过渡方式与过渡期限;(五)产权调换房屋差价金额及支付地方式;(六)违约责任与纠纷解决办法;(七),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地,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拆迁人可以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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