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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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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鲁财采[2010]2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专家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由省财政厅确认并颁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的人员。
第三条评审专家参加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全省评审专家库建立、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统一建库、资源共享、管用分离、划分区域、随机抽取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监管的政府采购活动聘请使用评审专家要按照本规定从全省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乡镇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监管的政府采购活动聘请使用评审专家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六条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要持《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和本人身份证。评审专家库以外专家要持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和专业职称证书。
 
第二章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七条省财政厅主要职责:
(一)建设全省评审专家库;
(二)明确山东省评审专家聘任条件;
(三)审查评审专家人员资格,颁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
(四)动态管理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及时更新评审专家库人员信息;
(五)制定全省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的规则;
(六)监管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
(七)对全省评审专家进行复验;
(八)对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中有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进行处理处罚;
(九)其他监管事项。
第八条市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征集本地区的评审专家、进行资格初审并向省财政厅推荐;
(二)监管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
(三)对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中有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进行处理处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省财政厅规定的市级财政部门应承担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征集本地区内的评审专家,进行资格初审并向市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推荐;
(二)监管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
(三)对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中有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进行处理处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省财政厅规定的县级财政部门应承担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十条各级监察机关负责对本级政府采购项目使用评审专家情况进行监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属于监察对象的评审专家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章资格条件及确认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采取本人申请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评审专家。
第十二条评审专家认定过程包括本人申请、初审、受理、确认、发证。
第十三条评审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客观公正、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意识;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
(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四)能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能正常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五)认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接受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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