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监察厅文件肃鲁财库〔2004〕20号荿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肀 各市财政局、监察局,省直各部门:肆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工作,保证政府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和《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19号)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膃 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螀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薈第一章总则袅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工作,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芃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膁评审专家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活动评审,以及从事政府采购咨询活动适用本办法。芀第三条对评审专家实行“统一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袈第四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建设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山东省境内的政府采购活动需聘用评审专家的,必须从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设区的市财政部门、设区的市以上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自身管理的专家进行初审,并作为评审专家候选人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登记,纳入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统一管理。莃第五条评审专家名单必须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同时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薂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切实规范专家的执业行为。螇第二章评审专家聘任管理蚇第七条评审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蒃(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评审过程中坚持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羃(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葿(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莅(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身体健康,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蒃(五)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腿(六)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袇第八条对达不到第七条第二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相关领域有突出专业特长并熟悉商品市场销售行情,且符合其他条件的,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也可认定为评审专家。膄第九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所列条件的在职和离退休专家(七十周岁以下),可向设区的市以上财政部门自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本行业其他专家推荐。自荐和推荐时应填写《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登记表》(附表1),并提供以下资料:薃(一)个人文化及专业简历;薀(二)文化及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虿(三)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膇(四)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蚃(五)本人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出具的评荐意见。羁第十条对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专家,将颁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任书》,作为参加本省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凭证。肇第十一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对评审专家的条件每两年检验复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从事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参加条件检验复审应填写《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条件核验表》。羆第十二条对在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违规行为、不再胜任评审工作、检验复审不合格的,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的,财政部门可以随时办理停止其从事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事宜。螂第三章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莂第十三条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蝿(一)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螅(二)对供应商所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袂(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螃(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芇(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螈第十四条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羂(一)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袀(二)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罿(三)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或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薇(四)解答有关方面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肂(五)填写《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参加评标(咨询)工作意见反馈表》;芁(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蚁第十五条财政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对评审专家的家庭住址、电话等私人情况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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