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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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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号河北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8月25日省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以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所有土地第八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集体建设用地出租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二十年第十二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协议的方式出让、出租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双方当事人持土地所有权证书、宗地勘测图、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形成的同意出让或者出租的书面材料、供地方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出租合同、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等有关材料向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受理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三经批准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或者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向土地所有权人支付土地出让金或者租金。四受让人或者承租人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以及土地出让金或者租金支付凭证、向受理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第十四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由所有权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按照出让、出租合同的约定处理。出让、出租合同未约定的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后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处理办法处理。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第十五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届满需要续期的,使用权人应当在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之日的六个月前向所有权人提出申请,经同意后重新签订合同,并依法办理出让或者出租手续。根据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建设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法律规定只有三种情况:一是农民的宅基地,二是农村公共设施的用地,三是农村兴办的村办企业或者联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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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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