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1
人身意外伤害伤残、医疗案件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汪某于2009年9月15日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1份人身意外伤害组合保险。保险金额3万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3000元。
2009年12月4日,汪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身体肋骨骨折,经当地公安局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2010年11月份汪某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索赔,由于司法鉴定与保险合同约定伤残给付标准不同,协商未果,汪某诉讼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33000元保险金。
【法院判决】
经当地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判决:1、被告赔付原告汪某意外残疾保险金25132元、意外医疗保险金3000元,合计:28132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2、案件受理费625元,,,。
【案件分析】
1、该案件中,原告投保了1份人身意外伤害组合保险,意外医疗保险金额3000元。,由于原告所发生的意外属于交通事故,肇事方参加了交强险,承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已为汪某报销医疗费1万元。
医疗费用保险作为一种补偿型保险,符合保险的补偿原则,即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给付保险金,亦即保险金的赔偿不能超过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而当地法院不问事实,强行判决被告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3000元(也就是最高保险金额),。与现行法律相悖。以上事实可以看出当地人民法院判案不顾法律的存在,明显倾向原告汪某。也可以看出当地司法部门对保险业的高压。
2、原告汪某投保的1份人身意外伤害组合保险,意外身故、残疾最高保险金额3万元。人身意外伤害组合保险条款明确约定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订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比例表》进行伤残赔付,并且要按照残疾程度比例进行给付,原告只是肋骨、胸椎轻微骨折,从受伤程度上看,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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