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估价协议》和《审价办法》中价格磋商与价格质疑有关法律条款
海关总署天津商品价格信息处
吕锡森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海关估价的法律层级
海关法
关税条例
审价办法
审价公告
审价办法的法律渊源
WTO估价协定 WCO估价文件
关税条例我国国情
148号令
实现目标
符合WTO估价协定的实体内容实现与上位法一致
解决我衡纳税义务人与海关的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修订和调整的重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6年3月8日经署务会审议通过,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31日海关总署令第95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和2003年5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02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同时废止。现就通过学习理解对海关估价中修订和调整的内容进行解读,如有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一、对修订《办法》目的的理解
(一)保持海关估价法规和规章的一致性。
2004年正式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在部分条款上与目前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第95号令总署令,2002年实施)存在不一致的情况,给各口岸海关的估价实践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保持下位法与上位法的一致性,是修订《办法》的重要目的。
(二)积极应对世界贸易组织对我国的过渡性审议。
根据我国的入世承诺,中国应全面实施《WTO估价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并应将《协定》的附件及决议转化为国内立法。WTO估价委员会每年都对我国海关估价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估价实践进行过渡性审议。由于主观原因的影响,现行《办法》没有将《WTO估价协定》的附件及决议完整地转化为我国海关的估价立法,一些WTO成员在过渡性审议时就此差异提出了异议。现修订《办法》不仅是我国海关估价实践的需要,而且也是我国履行入世承诺的客观要求。
(三)提炼估价工作经验,指导估价新实践的需要。
入世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中的各类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对此,总署关税司组织对特许权使用费、转移定价、关联关系、租赁货物、加工贸易等估价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等一系列估价规章,积累了丰富的理论及实践成果。现修订的《办法》,充分吸纳了估价理论研究的丰硕成果,能够指导各现场海关更好地开展估价实践。
(四)修订《办法》将有利于提高各直属海关的估价统一性。
以前的规章部分条款规定过于原则,各关在具体执法过程中的做法和处理尺度存在差异。新修订的《办法》对于各关普遍的难点问题,如运保费、成交价格的条件、合理方法的适用等规定作了相应调整,以提高全国海关处理此类估价问题的一致性,进而防范因各关间对估价规定理解差异而造成的执法不一致性。
二、《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了《办法》的框架结构。
根据我国的语言结构及阅读习惯,对于《办法》的框架进行了重新调整。在原有“章”的基础上,增加了“节”的结构,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方法”、“成交价格估价方法”、“成交价格的调整项目”、“特殊关系”和“其他估价方法”都独立成“节”,提高了规章的可阅读性,有利于行政管理相对人和海关关员更好地理解、掌握和运用估价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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