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一、有关规定
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
如果丢失、
被盗发票,
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国税机关,
并在报刊和电视等
传播媒介上办理刊登遗失声明,
公告声明作废。
并按
《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
条规定,
对其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
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
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
进行核
算。
浙江省国税局网站:
除机动车发票遗失外,
其他普通发票遗失必须于遗失当
日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登报声明作废,
并接受处理,
凭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
认后存根联复印件入帐。
通常情况下对用复印件、
证明资料入账的,
未经过税务机关同意是不允许税
前扣除。
对丢失发票的税务处理,
个别地区就做了明确规定,
如
《广东省地方税
务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
[2004]314
号)四、
取得发票的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
可向开具发票方申请出具曾于
X
年
X
月
X
日开具
XX
发票,
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
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
单价、
规格、
大小写金额、
发票字轨、
发票编码、
发票号码等的书面证明,
或要求开具发票方
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合法凭证
入账,一律不得要求开票方重复开具发票。
二、办理程序
1
、应立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丢失、被盗发票清单》
、
《
〈普通发票
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
,再写一份申请说明遗失原因,连同遗失证明的材料等
交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2
、按规定到报刊刊登遗失声明(企业全称、普通发票全称、发票字规号和发票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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