芝加哥公约简介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对航空器技术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使得世界上已经形成了一个包括客货运输在内的航线网络,但随之也引起了一系列急需国际社会协商解决的政治上和技术上的问题。因此,在美国政府的邀请下,52个国家于1944年11月1日至12月7日参加了在芝加哥召开的国际会议,产生了三个重要的协定--《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国际航班过境协定》和《国际航空运输协定》,为国际航空运输多边管理框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ConventiononInternationalCivilAviation),也称《芝加哥公约》(ChicagoConvention),为管理世界航空运输奠定了法律基础,是国际民航组织的宪法。《芝加哥公约》中含有对国际航空运输经济管理的内容包括:l 第一条,关于国家享有领空的主权;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l 第五条,关于不定期航班缔约各国同意其他缔约国的一切不从事定期国际航班飞行的航空器,在遵守本公约规定的条件下,不需要事先获准,有权飞入或飞经其领土而不降停,或作非商业性降停,但飞经国有权令其降落。为了飞行安全,当航空器所欲飞经的地区不得进入或缺乏适当航行设施时,缔约各国保留令其遵循规定航路或获得特准后方许飞行的权利。此项航空器如为取酬或出租而载运乘客、货物、邮件但非从事定期国际航班飞行,在遵守第七条规定的情况下,亦有上下乘客、货物或邮件的特权,但上下的地点所在国家有权规定其认为需要的规章、条件或限制。l 第六条,关于定期航班除非经一缔约国特准或其他许可并遵照此项特准或许可的条件,任何定期国际航班不得在该国领土上空飞行或进入该国领土。l 第七条,关于国内载运权缔约各国有权拒绝准许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为取酬或出租在其领土内载运乘客、邮件和货物前往其领土内另一地点。缔约各国承允不缔结任何协议在排他的基础上特准任何其他国家的空运企业享有任何此项特权,也不向任何其他国家取得任何此项排他的特权。l 第十五条,关于机场和类似收费一缔约国对其本国航空器开放的公用机场,在遵守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况下,应按统一条件对所有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开放。为航行安全和便利而提供公用的一切航行设施,包括无线电和气象服务,由缔约各国的航空器使用时,应适用同样的统一条件。一缔约国对任何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使用此种机场及航行设施可以征收或准许征收的任何费用: 一、对不从事定期国际航班飞行的航空器,应不高于从事同样飞行的本国同级航空器所缴纳的费用; 二、对从事定期国际航班飞行的航空器,应不高于从事同样国际航班飞行的本国航空器所缴纳的费用。所有此类费用应予公布,并通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但如一有关缔约国提出意见,此项使用机场及其他设施的收费率应由理事会审查。理事会应就此提出报告和建议,供有关的一国或几国考虑。任何缔约国对另一缔约国的任何航空器或航空器上所载人员或财物不得仅因给予通过或进入或离去其领土的权利而征收任何规费、捐税或其他费用。l 第十七至二十一条,关于航空器的的不得认为有效,但其登记可以由一或转移登记,应按该国的法律和规章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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