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中共临沂大学委员会关于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临大发[XX]2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全校各基层党组织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坚持把教学、科研一线的优秀中青年教师、学科带头人和优秀大学生、研究生作为发展党员的重点。第三条发展党员工作,要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在学校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第四条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第二章接受入党申请第五条各基层党组织要认真做好入党启蒙教育,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引导他们积极向党组织靠拢,递交入党申请,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第六条入党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本人的入党愿望,对党的认识和要求入党的动机;本人在政治、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主要表现、主要优缺点和今后的努力方向;本人履历,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重要问题等。第七条党支部接到入党申请书后,要及时对申请书进行初步审查和登记在册,并指派正式党员在一个月内与其谈话,了解其思想动态,进行鼓励和教育,保护他们的政治热情。第三章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第八条申请入党的人员符合党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党支部组织党员、团员和群众对入党申请人进行无记名投票推荐,并根据推荐情况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基层党委(党总支)审定,登记在册,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簿》。第九条党支部要定期研究分析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现状,对于表现较差、动机不纯、有违纪行为、不适宜继续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的应及时予以调整,并做好记录。第十条对人事关系不在我校的流动人员,我校一般不负责发展工作,入党申请书应交其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并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发展工作,必要时可将其在我校的表现函告其原单位党组织。发展民主党派人员入党,在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之前,必须征求基层党委(党总支)和党委统战部的意见。第十一条对因升学、毕业、调动等原因变动学习、工作单位的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组织要及时将他们接受培养、教育的有关情况和档案负责任地转递、介绍给其所去单位的党组织。对转入我校的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组织要及时了解情况,认真查阅材料,对其中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经党支部讨论,可以认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组织参加我校党校培训,重新填写我校的《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并将原单位培养、教育的情况简要地填入新表中,原单位培养、教育的时间可连续计算。在原单位已经接受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入党积极分子,经过全面考察,确认其已经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发展入党。第四章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第十二条各基层党组织要通过党课培训、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等形式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教育,进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知识的教育和党的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使他们了解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党课集中培训原则安排在每年的4-5月、10-11月。第十三条党支部每半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对他们进行经常性的培养和教育,要指定12名正式党员做培养联系人,定期进行谈话,了解他们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培养联系人每半年向党支部汇报一次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教育情况,记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写实簿》。第十四条入党积极分子每半年要向党支部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内容包括: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知识的情况,个人在思想、学习、生活、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及今后努力的方向等方面的情况。第十五条基层党委每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不断提高教育、培养质量。第十六条党支部要妥善保管入党积极分子的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薄》等材料,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第五章发展对象的确定第十七条28周岁以下的团员青年入党,必须经过团组织推荐,每年进行两次推荐活动,推荐结果有效期为一年。推荐工作在党组织的指导下进行,按照校党委组织部、校团委有关文件要求,由分团委、团支部具体组织。本团支部全体团员参加推荐大会,推荐采取答辩制和无记名投票方式,票数过半数者为通过,推荐结果公示。第十八条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期满一年后,由党支部研究确定党员发展对象。工作程序为:(一)党支部征求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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